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189號
原 告 陳太郎
被 告 黃 鑾
蕭慧君
蕭桂煖
蕭束伊
蕭素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24 萬2,524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為24萬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