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182號
PCDV,106,補,2182,2017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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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182號
原   告 泰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祥 
被   告 陳建宏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參萬柒仟伍佰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捌仟零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柒仟伍佰肆拾元。
 2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劉以全
                 法 官 洪韻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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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