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182號
原 告 泰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祥
被 告 陳建宏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參萬柒仟伍佰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捌仟零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柒仟伍佰肆拾元。
2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劉以全
法 官 洪韻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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