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151號
PCDV,106,補,2151,2017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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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151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被   告 王商配
      言翔有限公司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張瓊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9,033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8,5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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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言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