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114號
原 告 李區少瑕
訴訟代理人 莊明翰律師
被 告 經典歐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梁少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復未於起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
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查報本件確認決議無效之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該訴訟標的
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補繳裁判費,如
原告未能實際查報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則本院依同法第77條之
12規定,以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