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106號
PCDV,106,補,2106,201707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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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106號
原   告 桂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坤山
被   告 王今芬
      葉雪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6 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欄中關於「第一審裁判費叁拾捌萬貳仟叁佰玖拾貳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審裁判費肆萬貳仟陸佰柒拾玖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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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桂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