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106號
PCDV,106,補,2106,2017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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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106號
原   告 桂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坤山
被   告 王今芬
      葉雪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貳拾萬捌仟零玖拾壹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拾捌萬貳仟叁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
起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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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桂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