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18號
聲 請 人 林繼郎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泉陽車業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存人
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張誌洋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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