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代償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6年度,215號
CHDV,96,補,215,2007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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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1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壹興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96年度促字第
11734號支付命令事件,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原告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832,9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216元,扣除應作為訴訟
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尚有18,216元未據原告繳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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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壹興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