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6年度,537號
PCDV,106,監宣,537,2017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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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監宣字第537號
聲 請 人 顏亞萱
代 理 人 黃福雄律師
相 對 人 顏福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 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 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 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6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相對人顏福祥為監護宣告之人事件,顏福祥 雖設籍於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19樓,惟其目前 因生活無法自理,於御禾園護理之家(地址:桃園市○○區 ○○街000 號)接受照護等情,有家事聲請狀在卷可稽,聲 請人具狀亦同意移轉管轄,依上開法律規定,顏福祥目前實 際住所係位於桃園地區,本件應專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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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