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台灣美津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台灣美津濃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
台灣美津濃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
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因卷附報案三聯單遺失證券之報案人,與本件聲請人不符,請具
狀釋明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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