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6年度,76號
PCDV,106,消債清,76,2017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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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76號
聲 請 人 侯玉純
代 理 人 黃姿裴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740 元(依聲請人陳報之
  債權人10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1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
  34元計算,計算式:(10+1)×34×10=3,740 )。
二、提出財產目錄及其【證明文件】。所謂財產目錄,係指包括
  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保險單、事業投資
  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如為土地或建築物,並應提出
  登記謄本;所謂保險單係指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
  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險
  單等。
三、陳報「聲請清算前2 年內(即自民國104 年5 月17日起至10
  6 年5 月16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
  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
  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四、陳報聲請前2 年內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
  應提出【證明文件】。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
  、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
  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
  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所謂必要支出係指包括膳食、衣服
  、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
  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
  數額。
五、陳報「聲請清算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
  8 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
  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
  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清算前1 日(
  即106 年5 月16日)回溯5 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六、應具體表明曾經協商成立,究係因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致履行顯有困難,並提出【證明文件】;暨應提出還款證明
  (包含何時毀諾及毀諾前所有匯款或轉帳證明)等事項。以
  及應詳細說明債權人於前置調解時所提出之調解條件為何、
  又未能接受前開調解條件之原因為何?等事項。
七、聲請人應提出以其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保險契約或保險單
  ,並應具體說明保險種類、保險金額、保單質借金額、保單
  價值準備金、效力各自為何,以及倘提前解約,解約金之數
  額若干干等事項,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應具體說明其現是否仍於惠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任職
  、又係擔任何職務、每月薪資約為若干?等事項,並應提出
  僱主出具之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薪資匯入之存摺等之相
  關【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應提出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財
  政部國稅局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十、聲請人應具體說明何以有租屋之必要、又係於何人共同居住
  於租屋處、每月房屋租金數額為若干、租金又係如何分攤?
  等事項,並應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每月繳交房屋租金等相
  關【證明文件】。
十一、陳報曾否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
   ;如有,其裁定法院及案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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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惠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