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6年度,302號
PCDV,106,消債更,302,2017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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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02號
聲 請 人 李坤煌
代 理 人 林三加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170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 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詳細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 信用報告回覆書所示,聲請人曾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後毀諾 ,應說明下列事項,並提出相關文件:
㈠應詳細說明聲請人於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 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而毀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毀 諾當時之每月實際收入與支出金額、協商時聲請人任職於何 處、每月薪資為若干等)。
㈡協商成立之資料(須提出協商之「完整資料」,含附件每月 每債權人受償金額明細表,如遺失或未留存請自行向最大債 權金融機構申請補發)。
㈢陳報協商成立後迄今共清償若干金額?自何時開始毀諾?並 提出證明文件(清償款項之匯款單據、轉帳記錄等)。四、聲請人主張目前經營好粥道廣東粥店,請聲請人陳報該店之 實際全稱是否即為「好粥道廣東粥店」?統一編號為何?並 請提出好粥道廣東粥店於聲請人聲請前1 日(即民國106 年 4 月19日)回溯5 年之每月營業額資料、營利事業所得稅申 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五、聲請人聲請前2 年(即自104 年4 月20日起至106 年4 月20 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 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 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 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 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如有終止保險契 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最近5 年內從事 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 證明文件。】
六、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含「保險契約」)尚未履行完畢。七、陳報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八、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



明文件】:
㈠財產目錄: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 部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銀行 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 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 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應敘明各保險契 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 ,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提出 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 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 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 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㈡收入數額:
⒈聲請人自104 年4 月份迄今經營好粥道廣東粥店之每月營 業收入數額(未扣除營業支出前)、年金、保險給付、租 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 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並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⒉陳報聲請人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與證明 文件。
另請說明聲請人主張每月收入約為4 萬5000元係如何計算 得出?
㈢必要支出數額,含聲請前2 年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且不得 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製成表冊 ,並提出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 頁等)證明,暨說明下列事項:
⒈就聲請人主張經營好粥道廣東粥店所必要之營業支出項目 及數額為何(請表列具體項目及金額,並與聲請人個人及 家庭必要生活支出分別列計)?
⒉就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房租2 萬3600元之部分,請提出每 月支付租金之證明文件(如租金簽收簿、轉帳存摺封面及 內頁、匯款單據等),並說明目前租屋處除聲請人及配偶 外,有無其他人共同居住於該處?該他人有無與聲請人共 同負擔房租及水、電、瓦斯等家庭必要生活費用?如無負 擔,請說明該他人未能負擔之原因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
⒊承上,聲請人之女李瀅潔是否有居住於上開租屋處?如有 ,是否有與聲請人共同負擔房租及水、電、瓦斯等家庭必



要生活費用?如無負擔,請說明李瀅潔未能負擔之原因為 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㈣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
⒈應分擔李鴻祥李博疄李玉霞扶養義務之人數及其姓名 、與受扶養人之關係,並提出李鴻祥李博疄李玉霞及 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聲請 人聲請前2 年實際支出應受扶養人李鴻祥李博疄、李玉 霞之扶養金額及其證明文件(如相關繳費單據等)、應受 扶養人李鴻祥李博疄李玉霞及其他扶養義務人之104 至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之國稅局 財產歸屬資料。
⒉請說明應受扶養人李鴻祥李博疄李玉霞是否領取老人 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及領取之金額 為若干?暨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⒊請說明何以李鴻祥李博疄之扶養費用(不含學雜費及住 宿費)每月須高達1 萬元?李鴻祥李博疄每月所須之必 要生活費用為何(請表列金額及項目)?並請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
九、提出聲請人之國稅局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勞工保險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表。
十、提出聲請人配偶李慧耘之國稅局104 至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勞工 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 未能提出,請陳報配偶李慧耘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十一、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及依清算程序所得受 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
十二、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 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十三、陳報聲請人是否曾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 ,或破產之案件?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北簡字第 2277號案件外,有無其他民事訴訟案件現正繫屬法院之中 ?如有,其繫屬之法院、案號及承辦股別為何?目前案件 進行之情形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四、聲請人主張現有無強制執行案件繫屬於法院中?如有,係 自何時開始遭法院強制執行?目前執行情況為何?遭執行 之數額為何?是否業已執行完畢?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如執行命令影本等)。
十五、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十六、陳報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協調,因可歸責於己之



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十七、依聲請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示,聲請人主張每 月收入約為4 萬5000元,經扣除聲請人主張之必要生活支 出及扶養費合計為4 萬8600元後,已無任何餘額,且尚有 不足。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㈠聲請人目前收入不足以支應必要生活支出之部分,聲請人 係如何負擔?
㈡說明倘本院裁定聲請人開始更生程序後,聲請人擬提出之 更生方案為何?
㈢ 又聲請人之每月收入既不足支應必要生活支出及扶養費 ,則屆時聲請人將如何提出更生方案並履行更生方案之 數額?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 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 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 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 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此觀同法第6 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 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君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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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