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92號
聲 請 人 陳美妃
代 理 人 楊敏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306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 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詳細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曾於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應提出:
㈠應說明聲請人於協商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 顯有重大困難而毀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毀諾當時之 每月實際收入與支出金額、協商時聲請人任職於何處、每月 薪資為若干等)。
㈡協商成立之資料(須提出協商之「完整資料」,含附件每月 每債權人受償金額明細表,如遺失或未留存請自行向最大債 權金融機構申請補發)。
㈢陳報協商成立後迄今共清償若干金額?自何時開始毀諾?並 提出證明文件。
四、聲請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負責人、執行 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 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曾任前揭職務,應提出該公司 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1 日(即民國106 年7 月3 日)回溯5 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 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五、聲請人聲請前2 年(即自104 年7 月4 日起至106 年7 月4 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 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 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 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 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如有終止保險契 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最近5 年內從事 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 證明文件。】
六、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含「保險契約」)尚未履行完畢。七、陳報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八、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 明文件】:
㈠財產目錄:
土地、建築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產 (含名稱、種類、數量)、【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 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銀行名稱 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股 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 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 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應敘明各保險契約有 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 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提出繳交 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 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 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 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㈡收入數額:
⒈陳報聲請人【自104 年7 月份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 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在職證明等證明 文件】、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 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 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
⒉陳報聲請人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與證明 文件。
㈢必要支出數額,含聲請前2 年之所有「個人」必要支出數額 ,且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 製成表冊,並提出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 帳存摺內頁等)證明,暨說明下列事項:
⒈就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室內電話費169 元、水、電、瓦斯 費1433元、家庭生活雜費1000元、網路及有線電視費用13 98元之部分,請說明目前與聲請人共同居住之人為何人? 是否有與聲請人共同負擔上開家庭生活必要費用?如有, 請說明該他人負擔之金額為若干元?如無,請說明該他人 未能與聲請人共同負擔之原因為何?並請提出相關文件佐 證。
⒉就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房貸1 萬2162元之部分,請提出聲 請人與大眾銀行間之借款債務為自用住宅借款債務之貸款 契約書,並說明貸款總金額及現存餘額為多少?如有其他 相關文件亦請一併陳報。
⒊請聲請人說明每月支出手機費高達1211元之必要性?並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
⒋就聲請人主張每月之出交通費2530元之部分,請說明聲請
人之交通方式、上下班交通路線、交通費計算方式為何?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油資統一發票、行車執照影本等 )。
㈣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
⒈應分擔張○硯、張○薰、陳楊鳳之扶養義務之人數及其「 姓名」、與受扶養人之關係,並提出張○硯、張○薰、陳 楊鳳及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聲請人聲請前2 年實際支出應受扶養人張○硯、張○薰 、陳楊鳳之扶養金額及其證明文件、應受扶養人張○硯、 張○薰、陳楊鳳及其他扶養義務人之104 至105 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 ⒉說明應受扶養人張○硯、張○薰、陳楊鳳是否領取老人年 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及領取之金額為 若干?暨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補助款入帳之存摺封面及 內頁影本)。
⒊詳細說明應受扶養人張○硯、張○薰之扶養義務人既有二 人,則何以聲請人個人每月需支出應受扶養人張淳硯、張 云薰之扶養費用高達1 萬0834元、1 萬2334元?九、提出聲請人之配偶之國稅局104 、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最新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如未能提 出,亦請陳報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十、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及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 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
十一、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 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十二、提出聲請人之104 、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 投保資料表。
十三、債權人清冊:
就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 償之債權數額:(應記載該債權之名稱、貨幣種類、有無 擔保權及優先權、擔保權之順位及扣除擔保債權或優先權 後之餘額、清償期)。
十四、債務人清冊:
㈠應表明債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務之數額、原因 、種類及擔保(倘無債務人,亦需表明無債務人之旨)。 ㈡債務人有住居所不明者,應表明其最後住居所及不明之意 旨;所表明之債務種類,應記載該債務之名稱、貨幣種類 、有無擔保權或優先權、擔保權之順位及扣除擔保債權或 優先權後之餘額。
十五、陳報聲請人是否曾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 ,或破產之案件?有無民事訴訟案件現正繫屬法院之中? 如有,其繫屬之法院、案號及承辦股別為何?並請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
十六、陳報聲請人係自何時開始遭法院強制執行?目前執行情況 為何?是否業已執行完畢?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如薪 資明細表、執行命令等)。
十七、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十八、陳報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協調,因可歸責於己之 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十九、觀諸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示,聲請人主 張平均每月收入約為2 萬1420元,而每月必要生活支出及 扶養費合計約為4 萬9591元,已無任何餘額,且尚不足2 萬8171元。請聲請人說明:
㈠就聲請人收入不足以支應必要生活支出之部分,聲請人係 如何負擔?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㈡說明倘聲請人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擬提出之 更生方案為何?
㈢又聲請人之每月收入既不足以支應必要生活支出及扶養費 ,則屆時聲請人將如何履行更生方案之數額?
二十、依聲請人提出之聯邦商業銀行東台北分行存摺存款明細表 所示,聲請人自104 年5 月5 日起至106 年4 月28日止, 每月均有數千元至數十萬元之存入、轉帳收入、ATM 轉入 、電匯收入、跨行匯入等收入款項,請聲請人說明該等款 項入聲請人帳戶內之原因為何?另請說明富邦產物保險匯 款1 萬6716元至聲請人帳戶之原因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佐證。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 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 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 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 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此觀同法第6 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 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君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