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6年度,273號
PCDV,106,消債更,273,2017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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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顏一正
代 理 人 唐迪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伍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3,400 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7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0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 9+1)×34×10=3,400 元。
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 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 協商之詳細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為何?三、依據聲請人聲請狀所載,聲請人目前居住胞姐位於新北市○ ○區○○路0 段00號2 樓之房屋,不支付租金,惟需負擔水 電費,請聲請人說明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得分擔家庭 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 養之人,以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
【如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 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 ?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 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5年度之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 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



;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 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 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 名?與債務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之戶籍 謄本(記事內容不得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 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併說明有無扶養聲 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二年 即104 年6 月21日至今,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 證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 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 ,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 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二年 即自104 年6 月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 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 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 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 實向法院陳報。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即自 104 年6 月起至106 年6 月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 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 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 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應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 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 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 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資袋及 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 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 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狀內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內所載 每月支出伙食費8,000 元(含日常用品)、母親扶養費10,0 00元、水費332 元、電費700 元、電話費2,056 元(含室話 236 元、手機1,121 元及網路費用699 元)、交通費用3,00 0 元、瓦斯費563 元、勞健保費用1,018 元及誠保費292 元 等項,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請補正提出實際支出相關 證明文件、單據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消 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①聲 請人表示每月騎機車上下班,並開車送貨,由聲請人負擔每 月3,000 元之交通費,則請聲請人提出單據詳實說明,或請



重新更正陳報實際必要支出之數額,如是否有接受公司補助 等;②應說明每月何以支出電話費2,056 元如此高額費用之 必要性。以上,請一併提出單據詳實說明,或請重新更正陳 報實際必要支出之數額,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本人之 必要生活費用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 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應 提出最近六個月完整之薪資明細或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 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 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 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 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九、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支出情形,即自 104 年6 月起至106 年6 月期間內含伙食、衣服、教育、交 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 、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以及 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債務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之所 有支出情形為何?應提出相關實際支出證明文件、單據釋明 支出情形及必要性,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 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十、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 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 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 資證明。
十一、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 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 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 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 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 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十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 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 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4 年6 月 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 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 (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 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三、請補陳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4 年6 月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



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 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 行名義。
十四、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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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