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5562號
債 權 人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債 務 人 李献仁即全興工業社
債 務 人 甲○○
債 務 人 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拾萬零叁佰肆拾柒元及
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
零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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