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5438號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海味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叁仟陸佰零柒
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四點五三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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