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6年度,26號
PCDV,106,法,26,2017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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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法字第26號
聲 請 人 鍾政瑩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跨界文教基金會捐助暨組織
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跨界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又財團法人經 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 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 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 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司 法院(79)秘台廳(一)第01199號函釋要旨參照)。二、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係相對人財團法人跨界文教基金會 之董事長,因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 理方法不具備,經董事會決議,擬修訂捐助章程計五條(詳 如條文對照表),謹依民法第62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等 語。
三、查相對人財團法人跨界文教基金會之董事會,前於民國106 年5 月11日召開第七屆第三次董事會會議,作成如附件所示 之變更章程決議,並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等語;然參其請求修 正之條文,僅第8 條調整董事任期、第10條增訂董事委託代 理方式、比例及資格、第11條修定財報送主管機關期間部分 ,符合財團組織之不完全或管理方法之不具備所為之變更, 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章程第4 條、第16條部分,則核屬目的事業會址、章程修訂日期時間 之說明,與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 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自與民法第 62條、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之 要件不符,此部分聲請,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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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