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6045號
PCDV,106,司促,16045,2017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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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04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邱茂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玖仟壹佰捌
  拾捌元,及其中肆萬柒仟壹佰玖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叁佰元,連續二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三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惟每次
  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邱茂盛於民國91年8 月2 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
   使用(VISA CARD:NO:4579-6633-0382-6406 ),依約定
   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
   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
   權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 計
   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
   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
   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300 元,連
   續2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 個月計付違約金400 元,
   連續3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 個月計付違約金500 元
   ,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
   加上100 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
   書可稽。
(二)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93年3 月23日止共消費簽帳
   47,197元均未按期給付,雖屢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
   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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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