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抗字,106年度,181號
PCDV,106,抗,181,2017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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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181號
抗 告 人 騰陽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式良
相 對 人 游博丞
以上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游博丞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
華民國106 年4 月28日本院106 年度勞執字第46號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於他方不履行義務時,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者,依同法 同條第3 項規定,其性質係屬非訟事件。是聲請法院及抗告 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案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 ,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當事人就調解或 仲裁內容之債務存否有所爭執,應循訴訟程序另謀解決,殊 不容於裁定程序中為此爭執,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 號 及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相對人主張:相對人與抗告人間勞資爭議,業經新北市 政府勞工局轉介之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 調解人於民國106 年3 月6 日調解成立,抗告人應給付相對 人薪資新臺幣(下同)1 萬6700元,惟抗告人未依約履行,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 情,已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106 年3 月6 日勞資爭議調解記 錄(下稱系爭調解記錄)影本1 件為證,原裁定予以准許, 即無不合。
三、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目前財務困難,並無惡意拖欠相對人 薪資1 萬6700元,原調解結果約定抗告人應於106 年4 月5 日以前匯入薪資1 萬6700元至相對人帳戶,但礙於抗告人財 務狀況困難致無法支付相對人上開款項,且抗告人至今尚在 跟銀行做債務協商,未來抗告人恐面臨倒閉危機,請法院斟 酌審判將上開調解結果之約定改採分期付款之方式,爰請求 廢棄原裁定等語。查抗告人所稱即使屬實,亦係實體上之爭 執,揆諸首揭判例意旨,本件非訟裁定程序不得加以審究, 仍應為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 予廢棄,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張紫能
法 官 張誌洋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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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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