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15143號
CHDV,96,促,15143,2007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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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5143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凱群興業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
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支票(票號:CE0000000)原本一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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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群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