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5143號債 權 人 甲○○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凱群興業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補支票(票號:CE0000000)原本一件。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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