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14840號
CHDV,96,促,14840,2007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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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4840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彬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台灣綠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零玖佰貳拾元及
  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萬零伍佰壹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萬零捌佰元及自民國
  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
五、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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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彬權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綠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