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4840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彬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台灣綠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零玖佰貳拾元及
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萬零伍佰壹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萬零捌佰元及自民國
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
五、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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