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6年度,71號
PCDV,106,家訴,71,2017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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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家訴字第71號
原   告 葉錫東
訴訟代理人 姚本仁律師
      陳映青律師
被   告 陳嘉斌
特別訴訟代理人 陳葦庭
被   告 葉麗娟
被   告 葉麗巧
被   告 葉麗貞
被   告 葉文君
被   告 葉文玲
被   告 陳嘉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將兩造被繼承人葉墩厚所遺如附表所示之財產,按附表所示方式予以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每人各負擔八分之一。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部分:
1、被告陳嘉斌業經法院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人並由其父親葉墩厚 監護,監護人葉墩厚已死亡而為本案被繼承人,致被告陳嘉 斌無法定代理人,被告陳嘉斌的兒子陳葦庭出庭表達願意擔 任被告陳嘉斌的特別訴訟代理人,爰由本院當庭言詞裁定准 許指定由陳葦庭為被告陳嘉斌的特別訴訟代理人。2、原告起訴原僅列被告陳嘉斌葉麗娟葉麗巧葉麗貞、葉 文君、葉文玲六人,嗣於審理中,有被告表示漏列一名繼承 人即被告陳嘉慶,原告乃追加被告陳嘉慶,符合民事訴訟法 第255條第1項第5款規定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者 ,爰依法准許追加。
3、被告陳嘉斌葉麗巧葉麗貞葉文君葉文玲,經合法通 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
被繼承人葉墩厚於民國105年11月12日死亡,兩造為其子女 即全體繼承人(兩造分屬不同的三房母親),公同繼承被繼 承人葉墩厚所遺留如附表所示之遺產。
被繼承人生前未辦理戶籍認領被告陳嘉慶為子女,被告陳嘉 慶在本案已提出DNA的父子鑑定報告、被繼承人葉墩厚生 前與被告陳嘉慶及其母親的家庭生活合照,原告願意承認被



陳嘉慶為繼承人之一,故追加為本案被告。
原告已墊支出被繼承人葉墩厚生前住院醫療、看護費用、死 亡後的喪葬費、遺產管理支出費,明細如起訴狀的附表1所 示,全額合計新台幣(以下同)0000000元,依民法第1150 條規定及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應由遺產負擔,剩餘遺產始由 兩造平均分配取得。
因本案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的約定,但因 被告葉文君出境行蹤不明,致無法協議分割,為此請求依法 判決准予分割。分割方法則請求:
不動產部分由兩造每人各登記取得八分之一應有部分。 存款部分,則先扣除原告已代墊的0000000元,餘額由兩造 各取得八分之一。
因遺產有數個金融存款帳戶且餘額不一,原告原本主張先自 數個小額存款帳戶扣除作為原告代墊款,不足部分再自大額 存款的台灣銀行三重分行帳戶內扣抵,但經法院曉諭存款帳 戶持續增加利息致剩餘金額不確定而無法計算,故原告同意 先自台灣銀行三重分行帳戶內扣抵原告代墊的0000000元, 其餘均由兩造各取得八分之一。
為此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部分:
1、被告葉文君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聲 明陳述。
2、被告陳嘉斌的特別訴訟代理人陳葦庭曾到庭陳述:同意原告 追加被告陳嘉慶為本案繼承人之一,參與平均分配遺產。3、被告葉麗娟到庭陳述:
被告葉麗娟陳嘉慶是同父同母,父親是被繼承人葉墩厚, 其生前與被告葉麗娟陳嘉慶、被告葉麗娟陳嘉慶的母親 共同生活,屬於被繼承人葉墩厚的第二房家庭。被繼承人葉 墩厚生前打算把被告葉麗娟送給一位日本友人收養,因此先 辦理戶籍認領被告葉麗娟為子女,但漏未辦理戶籍認領被告 陳嘉慶。實際上,被繼承人葉墩厚生前有承認並扶養被告陳 嘉慶,亦與被告陳嘉慶共同生活,被告陳嘉慶已向台灣桃園 地方法院提出確認親子關係訴訟,且有鑑定DNA的父子證 明。因此請求把被告陳嘉慶列入本案繼承人平均分配遺產。 被告葉麗娟同意原告的起訴分割方法,同意原告先取回其代 墊的0000000元,剩餘遺產由兩造平均分配。4、被告陳嘉慶到庭陳述:被告陳嘉慶與被繼承人葉墩厚為父子 關係,有DNA鑑定證明,因為被繼承人葉墩厚生前曾與被 告陳嘉斌去林口長庚醫院作過DNA鑑定,醫院仍保有葉墩 厚的DNA資料,因此被告陳嘉慶最近前往醫院鑑定,由醫



院比對被告陳嘉慶與被繼承人葉墩厚的DNA,證明有父子 血緣關係。另外,被繼承人葉墩厚生前有扶養並與被告陳嘉 慶共同生活,有被告陳嘉慶與父母的生活合照證明。被告陳 嘉慶已向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提出確認父子關係訴訟。被告陳 嘉慶同意原告起訴請求的分配方法。
5、被告葉麗巧葉麗貞二人未到庭,但提出書狀陳述:被告葉 麗巧、葉麗貞二人有協助原告處理被繼承人葉墩厚生前住院 醫療費用及喪葬費用等,因此有經手該等費用的支出,同意 原告先從遺產扣抵所代墊支出的0000000元,其餘遺產由兩 造平均分配。因兩造家族關係複雜,部分繼承人不出面,致 無法協議分割,請求法院儘速判決分割。
5、被告葉文玲未到庭,但提出書狀陳述:被告葉文玲工作繁忙 ,先前未出面參與家族的遺產分配協議,造成誤會而感到抱 歉,今同意原告先從遺產取回其代墊的0000000元,剩餘遺 產由兩造平均分配等語。
五、經查:
、兩造之被繼承人葉墩厚於民國105年11月12日死亡,兩造為 其子女即全體繼承人,公同繼承被繼承人葉墩厚所遺留如附 表所示之遺產,應繼分各為八分之一,原告已代墊被繼承人 葉墩厚生前住院醫療、看護費用、死亡後的喪葬費、遺產管 理支出費合計0000000元之事實,除被告葉文君出國行蹤不 明而表示意見外,其餘兩造均同意且不爭執,並有原告提出 的兩造及葉墩厚的戶籍謄本數份、繼承系統表一件、國稅局 核定遺產稅通知書影本一件、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影本一件、 原告代墊葉墩厚的住院及喪葬費用明細表一件及費用收據或 發票數件。
被告陳嘉慶亦為被繼承人葉墩厚的親生子女,由被繼承人葉 墩厚生前扶養及共同生活照顧之情,亦據被告陳嘉慶提出林 口長庚醫院的親子鑑定報告一份(其上記明被告陳嘉慶與葉 墩厚的親子關係為百分之99.0000000,可以證實為父子關係 )、被告陳嘉慶未成年時與被繼承人葉墩厚的家庭生活合照 八張(附於卷宗證物袋內),且為原告、被告葉麗娟、被告 陳嘉斌的特別訴訟代理人陳葦庭承認,是可確定被繼承人葉 墩厚生前有意思表示認領及扶養被告陳嘉慶,其等父子關係 存在,堪信被告陳嘉慶為繼承人之一。
、原告主張被繼承人葉墩厚之遺產應先扣除原告代墊的被繼承 人葉墩厚生前住院醫療、看護費、喪葬費及遺產管理費合計 0000000元部分,除被告葉文君出國行蹤不明而表示意見外 ,其餘兩造均同意且不爭執,並有原告提出的費用明細表一 件及費用收據或發票數件為證。




依民法第1150條規定,關於遺產管理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 。又參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及第10款規定, 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證明者、被繼承人之喪 葬費用以100萬元計算,應由遺產總額中扣除;且喪葬費用 乃完畢被繼承人之後事所不可缺,是以,喪葬費用及生前住 院醫療看護費之性質,解釋上屬於遺產債務,乃為合理。 是以,原告已代墊0000000元,即取得對全體繼承人之遺產 債權,得主張自遺產中扣還該費用,爰應准許。、按民法第1164條前段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 。從而,原告依該規定請求就被繼承人葉墩厚之遺產,按兩 造各8分之1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有理由。爰依兩造的應繼 分比例,並參考兩造的前述意見,就被繼承人葉墩厚所遺如 附表所示之遺產,分割方式如下:
1、附表所示土地不動產部分,由兩造每人按應繼分比例,各取 得八分之一的應有部分,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2、附表所示存款,其中台灣銀行三重分行活期存款0000000及 後來增加的利息,先由原告取回其代墊款0000000元,餘額 由兩造每人按應繼分比例,各取得八分之一。
3、附表所示其餘存款、股票,全部由兩造每人按應繼分比例, 各取得八分之一。
六、本件遺產既因兩造無法達成分割協議,原告始提起訴訟,被 告於訴訟進行中所提出之分割方案,為其伸張及防衛權利所 必要,且兩造亦因本件遺產分割而均蒙其利,依民事訴訟法 第81條第2 款規定,本院認為本案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應繼 分(每人各八分之一)比例負擔,始為公平。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81條第2 款。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冠宇
附表:被繼承人葉墩厚之遺產,分割方式如下:土地不動產部分: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分割方式:兩造每人各取得八分之一,辦理分別共有登記。台灣銀行三重分行活期存款0000000及後來增加的利息: 先由原告取回其代墊款0000000元,餘額由兩造每人各取得八 分之一。
台灣銀行三重分行信託資金0000000元及後來增加的利息:



分割方法:由兩造每人各取得八分之一。
台灣銀行三重分行外匯存款68元及後來增加的利息: 分割方法:由兩造每人各取得八分之一。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三重分行綜合存款700880元及後來增加的利 息:
分割方法:由兩造每人各取得八分之一。
三重區中山路郵局存款127924元及後來增加的利息: 分割方法:由兩造每人各取得八分之一。
國泰世華銀行重新分行證券活期存款1947元及後來增加的利息 :
分割方法:由兩造每人各取得八分之一。
廣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50股:
分割方法:由兩造每人各取得八分之一。
正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87股:
分割方法:由兩造每人各取得八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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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