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聲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龔鈺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謝發枝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本院106 年度司家全字第13號),聲
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強制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 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此規定於假處分及定暫時狀態之處 分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533條、第538條 之4 定有明文。又此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 51條亦有明定。
二、查相對人為保全其債權,前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 ,並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家全字第13號裁定准許,而相對人 尚未就上開請求對聲請人起訴或為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之行為 等情,有本院民事庭與家事庭索引卡查詢表在卷可稽,復經 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6 年度司家全字第13號卷宗核閱屬實 ,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