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14369號
CHDV,96,促,14369,2007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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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4369號
債 權 人 塑豐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塑豐興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塑豐興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支票(票號:ABM0000000)正本一件,並補支票(票號:
ABM0000000)退票理由單一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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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塑豐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