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4369號
債 權 人 塑豐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塑豐興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塑豐興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支票(票號:ABM0000000)正本一件,並補支票(票號:
ABM0000000)退票理由單一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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