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4226號
債 權 人 興中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興中台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金祥利有限公司間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興中台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查聲請人所提統一發票影本,其中10紙金額共計新臺幣716,065
元部分,買受人為第三人乙○○,而非債務人金祥利有限公司,
故請具狀釋明得就該部分金額請求債務人金祥利有限公司負清償
責任之約定或法律規定為何?並請提出相關之債權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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