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5年度,139號
CHDV,95,重訴,139,2007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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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39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楊玉華律師
      陳國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七萬二千六百七十六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台幣八百八十六萬四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八萬
八千八百十三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七萬二千六百七十六元,尚
欠新台幣一萬六千一百三十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美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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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