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41號
被 告
即 上訴 人 璟盛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二百五十七萬零
四百六十一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三萬九千八百十三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美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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