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95號
原 告 彰化縣員林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郭林勇律師
複代理人 陳亭蘭律師
被 告 建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己○○
一樓
被 告 戊○○
被 告 甲○○
七號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務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另件89年度重訴字第7號民事訴訟之裁判,其 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3年10月19日裁 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經上訴後,業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 95年度金上更(二)字第1號民事判決審理終結,有該法院 96中分通民草決95金上更(二)1字第7094號回函在卷可稽 。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葛永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田慧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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