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3年度重訴字第92號
原 告 癸○○
兼訴訟代理 壬○○
人
被 告 丙○○
丑○○
甲○○
寅○○
辛○○
己○○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卯○○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
複 代理人 子○○
戊○○
黃琪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 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被告同意者。(二)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五)該訴訟 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 事人者。(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 ,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 關係之判決者。(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被 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 同意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1055條定有明文。經查:本 件原告於民國92年10月21日提起本訴,訴之聲明為 (一)被 告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 (下同)94,037元並自92年9月1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乙 ○○、丙○○應共同給付原告314,385元。(三)被告丙○○ 、乙○○、張順安、甲○○、寅○○應共同給付原告320萬 元及各自侵權行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四)被告丙○○應給付原告90萬元及自88年7月1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五)被告甲○ ○應給付原告壬○○90萬元及自89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六)被告己○○應給付原告50萬 元及自88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七)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嗣原告於93年2月 10日主張被告辛○○於前案即本院88年度訴字第879號、台 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0年度上字第229號中為不實之證詞, 造成原告之損害,而追加辛○○為被告,核原告追加此部分 與原本起訴狀所提對被告甲○○、丑○○、寅○○等人之基 礎事實相同,應予准許。因原告追加被告辛○○,故原告訴 之聲明第三項部分追加被告辛○○一人,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又原告於同日追加聲明第七項主張被告丑○○、甲○○ 、丑○○、寅○○、辛○○、乙○○等人因於前案為不實證 詞,侵害原告之名譽、信用、人格,故被告丑○○、甲○○ 、寅○○、辛○○、乙○○應連帶給付原告慰撫金70萬元及 各自侵權行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部分,因此部分原告於起訴狀中即已提及此部分事實,基礎 事實同一,故此部分追加應予准許。又原告於94年3月2日追 加主張系爭建物一樓樓板無鋼筋、各層樓板鋼筋、地基橫樑 均有偷工減料,依民法第184條、第185條、第495條規定, 請求被告寅○○、丙○○拆除重建,因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 ,應予准許。至於原告其餘所為之變更及追加,因不符合前 開規定,另經本院裁定駁回,故原告訴之聲明經准予追加及 變更後,詳如原告之陳述欄所示,合先敘明。
貳、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與被告丙○○於87年5月31日訂約,由其承攬坐落彰 化縣二林鎮萬合里江山巷2之4及2之6號原告等委建之加強 磚造房舍(下稱系爭房屋)工程。惟施作中發現諸多瑕庛 ,原告對工程款有爭執,被告丙○○即對原告提起給付工 程款訴訟,原告於上開案件中並提起反訴,經本院88年訴 字第897號及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0年度上字第229號判 決確定,惟被告丙○○於前開案件中關於追加款部分,故 意捏造94,037元,不法侵害原告之權益,理由如下: ㈠從原本之承攬契約內容觀之:第2條第1、2項承建工資、 代料承建、總價每坪31,700元。第2條第3項測量以滴水坪 為計價基準。以上即明白清楚說明,本案只要是滴水坪下 ,所有工資、材料均包含在總價每坪31,700元之內,又何 來滴水坪內之追加款項,此足以證明被告丙○○於前案主 張不實。
㈡又第5條建材質料與型式,水泥、房間門、玻璃... 等均 有詳列,未註明品牌行號者,於契約後附件補充說明詳列 。其中被告丙○○所提隔熱玻璃、及越南檜木門... 等, 是契約內明定承攬人應給付,卻也列為追加款項,可見根 本無所謂追加款項。
㈢又第6條,雙方約定事項追加部分,兩造契約內均為空白 ,可見根本就沒有所謂追加款項。
㈣對於被告丙○○捏造的追加款部分,原告等對於被告丙○ ○辯稱,是以前要送給原告壬○○等的,有尾款協調會錄 音帶可為證,明證以前有約定應給付,嗣被發現偷工減料 、施工不當,就不依約定給付。為此依侵權行為及不當得 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丙○○賠償及返還原告94,037元。 ㈤被告丙○○所謂之追加款,已於88年7月10日由其受任人 庚○○自認是契約內應給付等同贈送,可見追加之單據只 是臨訟拼湊偽造虛偽不實,如協調會錄音帶譯文: 丁○○ (原告等之父):現在他的追加是哪一部份?,... 銘:阿...這...
楨:我們那時有講,...這裡要這樣蓋... 銘:...這都是追加 (指著手上文件,不肯公開),這是.. . 先不要講,因為這是... 到最後... 提出告訴之後 才,... 因為我受人委託,要忠人之事,... 我拿人 家的錢... 這些是追加部分... 有這些供應廠商,.. . 因為這些錢他都付出去了,... 蓋這個印章給他 ,這是寫追加...
豊:那有沒有我們的認知,...
銘:唉咦... 那沒關係,當然這個社會公平,你有你的認 知,沒有錯,對嗎?... 這有個意思,蓋的是他 (指 丁○○ (原告等之父)) 的名字,... 簽約的是你們. .. 對他們來說一旦訴訟…不會輸... 蓋的是你 (指 丁○○ (原告等之父)) 的名字,... 簽約的是你們 ... 所以在法律上你爸爸就沒有代表權,出庭是你爸 爸出庭,就是這樣... 對嗎?就房屋所有權人... 銘:不是啦... 歐吉尚... 我跟你講個比較不好意思的, 就你兒子如此龜毛... 我就我的代表性,那些講的錢 扣掉,她追加的這部分... 她不送你們,... 截長補 短... 扣掉11萬... 那尾款給她,大家一了百了這樣 就算了,... 要不他現在若再來給你補強...,他... 每天回來一趟
銘:...尾款有60幾萬?
己○○:62萬4千...
銘:... 追加的部分... 她不要送你們,我認為講起來沒 意思,... 今天來的目的,... 本就這36萬... 拿回 去就好,但是我認為... 我有這委任狀,又他... 有 這名片,又來照相又來錄音,... 我也不用委任狀再 拿回來,你就留著調查,查個徹底... 不要尚未查到 ,自己就先慘了... 這種情形之下... 你們追加部分 十幾萬?
己○○:12萬...。
上開譯文其中有被告己○○指揮庚○○,就尾款及追加款 部分對話、指示。對話中『...先不要講,因為這是... 到最後... 提出告訴之後才,
... 她追加的這部分.... 她不送你們,... 本就這36萬 ... 拿回去就好,...
. 』及『她追加的這部分….. 她不送你們,』,以提起 訴訟後才提出為由不願告知,形同自認其所有追加工程款 相關之單據證物只是臨訟拼湊偽造,然以法律行為約定應 給付之事項等同贈送,故並無所謂追加款項。又追加款單 據中的第1、2、9張為被告己○○之筆跡,且其中內容不 實、錯誤百出,例如東西2棟1樓浴室建築構造一致,為何 僅原告癸○○須扣款,而原告壬○○不須扣款,同樣原告 壬○○廚房及廚房上之磚牆房間門均有轉折加長,為何不 須扣款;契約最後1頁補充說明中應給付項目尚包含扶手 (12公分花梨木6x12公分),及外牆四壁貼磁磚含地基土面 上,其均已施做,為何未列入不實追加款中;契約中無美 國門片記載,而係記載房間門檜木雕刻;第6張單據日期 記載88年10月18日,是前案起訴(88年8月21日)後,於 言詞辯論期日提交鈞院前2天方開立,明顯係臨訟拼湊偽 造;第9張單據上之瓦斯台、2樓中堂隔間門斗均設置於原 告癸○○所屬東棟,為何以壬○○之名抬頭;庚○○自認 :『…這些是追加部分…有這些供應廠商,…因為這些錢 他都付出去了,…蓋這個印章給他,這是寫追加…』,為 何此張出具人為被告丙○○... 等等,顯示追加款是虛偽 不實。
㈥兩造承攬契約第2條第1、2項約定承建工資、代料承建、總 價每坪11,700元正;第2條第3項測量以滴水坪為計價基準 ,已清楚說明只要是滴水坪下,所有工資、材料均包含在 總價每坪11,700元之內,而追加款單據所列各款項,如儲 藏室門所列6,800元、茶色玻璃改綠色反光玻璃16,537元 、繡面追加線板石頭噴漆8,000元、門一組油漆500元,2 樓中堂隔間門斗8,200元、1樓浴室加長1米工資6,000元,
均是滴水坪內,何來追加款項,此足證被告丙○○所提單 據係臨訟拼湊虛偽不實。原告等聲請鑑定調查單據內所有 工程設施,是否為滴水坪內以明證。又第5條建材質料與 型式,水泥、房間門、玻璃... 等均詳列,未註明品牌行 號者,於契約後以附件補充說明詳列,其中被告丙○○所 提隔熱玻璃、及越南檜木門.... 等,契約內明定由承攬 人給付,卻列為追加款項,且契約第6條追加事項部分均 為空白,可見無所謂追加款項。此外,瓦斯台1套之款項 固為原告癸○○應給付項目之一,惟被告丙○○所開具20 ,000 元工本費,顯有灌水之虞。故被告丙○○其臨訟拼 湊偽造單據,及行使偽造以壬○○、癸○○、丁○○為抬 頭之單據,其不法行為已侵害原告等權利。
二、為就被告丙○○於上開給付工程款事件,省建築師公會鑑 定人即被告乙○○未依地院囑託私自增加鑑定項目,又未 依實鑑價,被告丙○○以此不實鑑定結果提起爭訟,已為 判決確立,導致原告受有314,385元損害,為此依侵權行 為請求被告乙○○及被告丙○○賠償314,385元,另依不 當得利請求被告丙○○返還。說明如下:
㈠ 原告與被告丙○○於前開案件地院言詞辯論期日時為就系 爭房屋坪數162.39坪是有合意。上開合意坪數,是被告丙 ○○自己邀同具有二、三十年經驗承攬人蔡進福測量,其 也於言詞辯論期日中提出計算說明,測量陽台方式是以2 樓等同一樓陽台坪數計算,因而造成多計坪數誤差,訴訟 前原告等也委託蔡進福轉達,所以被告丙○○才會慨然於 言詞辯論期日中簽字合意等,其又因被告乙○○未據契約 不實丈量多出242,505元,被告丙○○據此提起爭訟,而 得不法利益。
㈡ 前開給付工程款之訴訟中,鈞院之囑託鑑定文均未提起要 做坪數鑑定及屋頂突出物砌磚費用鑑定及鑑價,是被告乙 ○○未依地院囑託私自增加鑑定項目,又從兩造契約內容 觀之:第2條第3項測量以滴水坪為計價基準。以滴水坪為 計價基準所有建物不管多少層樓,均只有一線圈,被告乙 ○○鑑測系爭房屋坪數方式,是以量取一樓主體建物坪數 再乘以2為其總坪數,未符兩造契約計價方式;其屋頂突 出物砌磚費用鑑價又非以滴水坪為計價基準,鑑定不實昭 彰。
㈢ 屋頂突出物砌磚部分 (71,880元),實際情形是原設計圖 有樓梯間設計,雙方協議不蓋,頂樓樓梯上的樓板應覆蓋 ,理應由承攬人加蓋,被告丙○○同意搭建磚牆以弭補樓 板未加蓋部份,其中亦包含磚牆水泥粉光刷水泥漆。原告
等自付屋頂鐵皮部份,既無覆蓋雨遮棚,即無滴水坪,理 應扣除該坪數,以上於89年1月7日前案言詞辯論時及省建 築師公會鑑定前協調會,被告丙○○都有詳細明確說明及 自認,可見被告乙○○鑑定不實,被告丙○○復以不實鑑 定擴大追加起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所提呈所謂屋 頂突出物設計圖,並無突出物設計,可見所言係屬承攬契 約之一部份,是不實說詞,既是不實說詞以此要求給付即 無理由。
三、被告丑○○、甲○○、寅○○、辛○○分別為被告丙○○ 之下包廠商,為就被告丙○○偷工減料、施工不當已明顯 侵害原告等權益;被告乙○○未依地院囑託:「鑑定結果 若認工程卻有瑕疵,並請估算其修復費用。」鑑價不實; 被告丑○○就系爭房屋1樓鋁窗為偷工減料並為不實證詞 ;被告寅○○偷工減料並就系爭房屋樓梯樓板鋼筋依圖施 放、施做為不實證詞;以及被告甲○○偷工減料及就系爭 房屋水電部分做不實證詞。被告辛○○偷工減料及就橫樑 部分做不實證詞,被告丙○○以此不實鑑定資料、證詞為 證,提起爭訟已為判決確立,其共同不法侵害原告等權益 ,被告丙○○並因此受有不當得利,致原告受有320萬元 之損害,被告等人應共同給付原告320萬元,理由如下: ㈠東、西2棟磚牆,發現偷工減料,砌磚體積不足,砌磚縫 隙有的太大有的太小,又填補水泥不實,所以容易滲水外 ,也大大減損堅固程度,因此只要有地震等天災,就容易 產生龜裂等現象,嚴重減損防震防災能力,被告乙○○未 依地院囑託,鑑價不實;被告丙○○未依雙方約定施建系 爭房屋,其偷工減料、施工不當已明顯侵害原告等權益; 本項請求為被告2人共同給付原告等。說明如下: 1、磚牆部份雙方契約中設計圖東西向外牆厚度,不含粉刷層 應為30公分,南北向應為24公分,被告丙○○於92年3月 28日言詞辯論期日自認,實際施作均只有20公分,對於承 攬人使用他人施作磚牆部份,依建築技術規則第153條:( 兩層樓房建築,上層承重牆厚度不得小於23公分 (一磚) ,.... 下層承重牆厚度不得小於35公分 (一磚半)....。 及第167 條:(最小牆厚)加強磚造牆壁最小厚度 (公分) 。..... 二層樓房,第一層23、第二層23....。由上證實 磚牆部份除未依契約中設計圖施作外,也確實未達法定建 築技術規則結構強度最低標準,即有安全顧慮。 2、依被告乙○○提出公會鑑定準則手冊(即92年7月8日其函 件附件A-附件二),及92年7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證實說 明:「... 磚牆部份無法修復.....,有安全顧慮者,應
以拆除及房屋重建造價估算。」其所謂是否有安全顧慮者 ,乃依建築技術規則標準而定,如此系爭房屋是未符建築 技術規則標準,磚牆部份無法修復,又未以拆除及房屋重 建造價估算,其鑑定鑑價是不實是有違誤。
3、又磚牆部份依建築技術規則第153條、及第167條:(最小 牆厚)加強磚造牆壁最小厚度 (公分)。... 二層樓房,第 一層23、第二層23...。磚牆最小厚度23公分,被告乙○ ○於高分院說明是含粉刷層,又查建築技術規則第15及13 1之1條規定磚牆並不包含粉刷層,其不實證詞已為高分院 判決確立,所造成損害請求損害賠償。
4、又92年1月10日證人陳文堂於台中高分院證實,系爭房屋 磚牆有裂痕,滲漏水嚴重,原告等從照片等證物中證實, 是有磚牆水泥填縫不實、砌磚不平整,地基不平整 ( 獨 立雞腳)... 等破壞、減損結構強度因素,被告丙○○偷 工減料、施工不當,所造成損害請求為損害賠償。 ㈡東、西2棟樑、柱未依設計圖施工,體積短少偷工減料。 被告乙○○未依地院囑託,鑑價不實;被告丙○○未依雙 方約定施建系爭房屋,其偷工減料、施工不當已明顯侵害 原告等權益;請求被告2人共同給付原告等。說明如下: 1、系爭房屋1樓柱子體積雙方契約中設計圖為35x50公分、 30x50公分,依承攬人自認實際施作中間一排4根柱子,1 、2樓均只有20X50公分,體積減損百分之31以上,東西兩 側外牆柱子均只有26X50公分,體積減損百分之20以上, 對於承攬人使用他人及自己施作柱子部份,未符雙方契約 中設計圖約定,及建築技術規則最低標準磚牆厚23公分, 有安全上顧慮,請求損害賠償。
2、2樓柱子設計圖為30X50公分,及24X50公分,依承攬人自 認東西兩側外牆8根實際施作均只有24X50公分,中間一排 4根柱子1、2樓均只有20X50公分,體積減損百分之20以上 。
3、系爭房屋1、2樓橫樑東西向 (B1)雙方契約中設計圖均為 30X50(公分),南北向 (WB1)設計圖均為24X50 (公分), 依承攬人自認實際施作均只有20X50公分,體積減損百分 之17至33以上,對於承攬人使用他人及自己施作橫樑部份 ,未符建築技術成規最低標準23公分,有安全上顧慮,請 求損害賠償。
4、被告乙○○於高分院說明磚牆厚度是含粉刷層,因此所有 橫樑、柱子均有厚4公分減損未被核計,其減少鑑測部分 已造成原告等損害。
㈢東、西2棟樑、柱鋼筋未依設計圖施工,均發現短少。被
告乙○○未依地院囑託,鑑價不實;被告丙○○未依雙方 約定施建系爭房屋,其偷工減料、施工不當已明顯侵害原 告等權益;請求被告2人共同給付原告。說明如下: 1、東、西2棟橫樑鋼筋雙方契約中設計圖為10根,上下各應 為4根,但磚牆上隱匿橫樑底部經同1台超音波儀器鑑測均 為不明,又92年5月2日被告乙○○自認,鋼筋超音波鑑測 具一定準確度(80%),深度可達20公分,不明即偵測不 出來。橫樑鋼筋減損百分之100即無鋼筋,對於承攬人使 用他人及自己施作橫樑鋼筋部份,未符建築技術規則第 168條最低鋼筋施放標準,即有安全顧慮,請求損害賠償 。
2、東、西2棟各層只有1根裸露非磚牆上隱匿橫樑,設計圖底 層應為4根,但經超音波鑑測只有3根,鋼筋減損百分之25 以上,鑑定人即被告乙○○鑑測報告第103頁B1橫樑底部 主筋只有3支,設計圖是4支,橫樑主筋短少2根,概估短 少百分之20。同上第87、88、89頁B1橫樑底部主筋通通不 明,也就是可能都沒有主筋,短少百分之100。 3、對於承攬人使用他人施作東西2棟柱子鋼筋,雙方契約中 設計圖為環週排列,1樓14、12根,2樓為12、10根,被告 丙○○於前案92年7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自認,實際施作 均只有雙排施作,因此超音波鑑測單面雖符合設計圖,但 相鄰另一面卻各少1根主筋,柱子鋼筋減損約百分之12至 17 以上。
4、本項被告乙○○未依地院囑託,鑑價不實;又於高分院庭 訊明知有上項瑕疵事實及應修補,卻不願依實說明,肇致 判決不利於原告等,已明顯侵害原告等權益。
㈣東、西2棟各窗戶外框上方有一配鋼筋.4-#5、#3@20寬為 24x15公分的楣樑,實際施作的是8x20公分買現成預鑄水 泥板,鋼筋混凝土未依規定施作及施工不良。被告乙○○ 未依地院囑託,鑑價不實;被告丙○○未依雙方約定施建 系爭房屋,其偷工減料、施工不當已明顯侵害原告等權益 ;請求被告2人共同給付原告。說明如下:
1、92年7月18日被告乙○○自認,東西2棟雙方契約中設計圖 有寬為24x15公分的楣樑設計,及配鋼筋.4-#5、#3@20, 實際施作的是8x20公分預鑄RC板施工,其減少鑑價於先, 並以實際施作是可以接受等不實之詞說明於後,肇致判決 不利於原告等,已明顯侵害原告等權益。
2、對於被告丙○○未依約施作楣樑部份,已明顯侵害原告等 權益,又未符建築技術規則結構強度最低標準,致有安全 上顧慮,請求損害賠償。
㈤東、西2棟每戶各樓梯樓板,依設計圖註明有上層網狀#4@ 12鋼筋及接外牆處有一橫跨樑等,均未施作;樓梯平臺原 設計212x120公分,被告丙○○只以212x106公分施作。被 告寅○○未依實於地院作證說明;被告丙○○未依雙方約 定施建系爭房屋,其偷工減料、施工不當已明顯侵害原告 等權益;被告乙○○未依地院囑託,鑑價不實;請求被告 3人共同給付原告等。說明如下:
1、東西2棟樓梯接合外牆處雙方契約中設計圖有一橫跨樑及 B2配筋圖,被告丙○○已於上開給付工程款事件中之88年 12月8日反訴答辯(二)狀附件編號2自認,而被告寅○○ 亦於88年12月1日上開給付工程款事件審理時證述確有一 橫跨樑及B2配筋圖。
2、對於被告丙○○使用他人及自行施作樓梯樓板、鋼筋及樓 梯靠牆橫樑部份,未依約定施做,已明顯侵害原告等權益 。
3、被告寅○○於88年12月1日上開給付工程款事件審理時證 述,樓梯樓板鋼筋只舖設1層,但其舖設鋼筋較粗、較密 ,鋼筋量遠大於契約中設計圖量,施作時亦一再表明上述 情形,且樓梯樓板自認依設計圖註明有上層網狀鋼筋,實 際施作並無上層網狀鋼筋,惟原鑑定報告A第2項證實鋼筋 施放過疏未符設計圖,樓梯樓板下層鋼筋亦確實短少,故 被告寅○○肇作證不實致判決不利於原告等,已明顯侵害 原告等權益。
4、又樓梯靠牆橫樑未建,被告乙○○於92年7月18日證實, 不知道其興建與樓梯上方樓板下橫樑與磚牆接合處會滲水 有相關,被告丙○○不建樓梯靠牆橫樑理由,顯然是虛偽 不實之表示,依被告乙○○說明證實,此乃惡性之違失。 5、樓梯平臺原設計212x120公分,承攬人只以212x106公分施 作,被告乙○○於原鑑定報告A第2項,已證實是未符雙方 契約中設計圖工程瑕疵。
6、被告乙○○未依地院囑託,鑑價不實;本項損害賠償請求 為其被告3人共同給付原告。
㈥東、西2棟所有混凝土之施工發現蜂窩處處,降低品質及 施工不良,與設計圖顯然不相符合。被告乙○○未依地院 囑託,鑑價不實;被告丙○○未依雙方約定施建系爭房屋 ,其偷工減料、施工不當已明顯侵害原告等權益;請求被 告2人共同給付原告等。說明如下:
1、對於被告丙○○自己施作樑柱水泥灌漿部份,東、西2棟 所有混凝土之施工發現蜂窩處處,原告等於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2年7月18日當庭提出上訴照片證物1到7頁,業
已自認屬實,被告乙○○亦證實,本項於原鑑定報告並未 鑑測。
2、系爭房屋東西2棟樑柱、磚牆施建未符建築技術規則,已 如上述,混凝土灌漿之施工又發生蜂窩處處減損結構強度 ,被告乙○○於92年7月18日自認,本項無法修復,即有 安全上顧慮。
3、被告乙○○以原告等無法指出瑕疵位置而不予鑑定,是不 實之詞。原告等既有照片當然知道瑕疵位置,於鑑定前協 調會時即予以告知,有鑑定前協調會錄音帶為證,故被告 乙○○肇致判決不利於原告等,已明顯侵害原告等權益。 ㈦陽台前2柱2樓以上鋼筋減少2根,被告乙○○已於92年7月 8日函覆文、及92年7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自認,其強度是 由鋼筋量決定,而非鋼筋間距,且可依圖施作12支鋼筋。 被告丙○○不願依圖建構,其更能強化結構之說詞,及承 攬人使用人即被告寅○○於原審地院證詞,顯然不實。被 告寅○○建構前說謊於前,又未依實於地院作證說明;被 告丙○○未依雙方約定施建系爭房屋,其偷工減料、施工 不當已明顯侵害原告等權益;被告乙○○未依地院囑託, 鑑價不實;請求被告3人共同給付原告。
㈧東、西2棟氣密式鋁窗,1樓除大門旁前窗戶外,餘寬(厚 )皆短少2公分。被告丑○○未依實於地院作證說明;被 告丙○○未依雙方約定施建系爭房屋,其偷工減料、施工 不當已明顯侵害原告等權益;被告乙○○未依地院囑託, 鑑價不實;請求被告3人共同給付原告等。說明如下: 1、被告乙○○於原鑑定報告A第6項,已證實1樓編號W為厚度 10公分,其餘皆為厚度8公分。
2、被告丙○○以使用人即被告丑○○疏失,1樓8公分鋁窗已 釘牢再拆牆壁會產生裂痕為由,只以電話當場聯絡包商更 換2樓2個未釘牢8公分鋁窗,被告丑○○於前案88年12月1 日審理時證實「有換10公分... 」。其次,彰化地方法院 檢察署91年3月6日以被告丙○○於本案涉嫌詐欺等罪嫌開 庭,其於庭上也已說明,2樓大廳前2片較小鋁窗,是他打 電話要求鋁窗師傅被告丑○○更換,即由8公分更改換裝 10公分鋁窗,顯示被告丙○○已承認雙方有約定、合意鋁 窗應為10公分,其使用人即施工包商使用8公分鋁窗,顯 然未符雙方約定,所以才會要其使用人即裝鋁窗師傅更換 ,加上先前被告丑○○於原審承認先裝1樓大門旁10公分 ,即印證原告等主張雙方合意鋁窗均應為10公分,原告等 發現偷工減料後告知,但是被告丙○○只肯更換未釘牢2 樓大廳旁2個較小鋁窗,此部份瑕疵均應屬工程上惡性缺
失。
3、被告丑○○不實證詞:是原告壬○○打電話要其更換未釘 牢2樓2個鋁窗,以致原審鈞院無法認知10公分厚鋁窗是雙 方合意,致判決不利原告等,其已於92年8月29日臺灣彰 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庭訊坦承疏失。
㈨東、西2棟外牆及廚房4面牆壁未依契約書內容約定使用石 英磁磚,及東、西2棟外牆及廚房4面牆壁,以及廚房瓷磚 縫隙填補不實。而被告乙○○未依地院囑託,鑑價不實; 被告丙○○未依雙方約定施建系爭房屋,其偷工減料、施 工不當已明顯侵害原告等權益;請求被告2人共同給付原 告等。說明如下:
1、被告丙○○已於92年6月6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言詞辯 論期日時自認,東西2棟外壁磁磚及廚房4面牆壁未依契約 書內容約定使用石英磁磚。
2、被告乙○○未依地院囑託依契約內容鑑定鑑價,鑑價不實 肇致判決不利於原告等,已明顯侵害原告等權益。 ㈩東、西2棟水電配管路線施作與設計圖不相符合,而且對 講機與電鈴等設備未裝設,電錶位置不對.... 等偷工減 料。被告甲○○未依實於地院作證說明;被告丙○○未依 雙方約定施建系爭房屋,其偷工減料、施工不當已明顯侵 害原告等權益;被告乙○○未依地院囑託,鑑價不實;請 求被告3人共同給付原告等。說明如後:
1、依前案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8月4日上訴答辯陳報狀 附件一照片第53張到第64張所示,證實有水電配管路線與 設計圖不相符合,開關位置不對、插座減少、頂樓至地面 樓板污水排放管位置不符.... 等瑕疵給付,前案中被告 甲○○於地院證稱依圖施作明顯係虛偽之詞。
2、對於被告丙○○使用他人施作,被告乙○○於原鑑定報告 A第11項,已證實對講機與電鈴等設備未裝設,且原設計 圖位置並無管線。被告乙○○未依地院囑託,鑑價不實肇 致判決不利於原告等,已明顯侵害原告等權益。 東、西2棟1樓後門及東棟2樓前門等不鏽鋼門框太薄,與 門扇厚不相符合,未依規定改正。被告乙○○未依地院囑 託及鑑價不實;被告丙○○未依雙方約定施建系爭房屋, 其偷工減料、施工不當已明顯侵害原告等權益;請求被告 2人共同給付原告等。說明如下:
1、對於被告丙○○使用他人施作,被告乙○○於原鑑定報告 A第13項,已證實不鏽鋼門框太薄,與門扇厚不相符合, 依一般施工慣例是屬不合理施工方式。
2、被告乙○○未依地院囑託做修復扣款,鑑價不實肇致判決
不利於原告等,已明顯侵害原告等權益。
東、西2棟2樓樓梯及天花板,每一房間四角落處及橫樑、 內外牆壁多處龜裂,因此雨天由外而內有滲水及漏水現象 ,以上補強及未補強毛細裂痕,仍須全面做批土水泥漆重 新粉刷,以及粉刷層發現中空,剝離粉刷層須敲除重新粉 刷。被告乙○○未依地院囑託及鑑價不實;被告丙○○未 依雙方約定施建系爭房屋,其偷工減料、施工不當已明顯 侵害原告等權益;故請求被告二人共同給付原告等。說明 如下:
1、對於被告丙○○使用他人及自己施作,被告乙○○於原鑑 定報告A第14項、B第4項,已證實每一房間四角落處及橫 樑、牆壁多處龜裂,因此雨天由外而內有滲水及漏水現象 肇致油漆剝落。
2、原告等為證明所言屬實,特別依省建築師公會鑑定報告內 之照片,按其原來之順序、位置重新拍照取證,依於前案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所呈照片證物第8張至第52張所示 ,系爭房屋滲漏水以致油漆剝落是越來越嚴重。 3、被告乙○○於原鑑定報告第17頁第14項證實自認,粉刷層 發現中空,剝離粉刷層須敲除重新粉刷。
4、被告乙○○已證實自認,九二一地震於溪湖(系爭房屋位 於二林鎮,又較溪湖遠於地震中心)觀測站,並無發現明 顯結構性破壞裂痕,於本案影響甚微。系爭房屋各牆角45 度穿透性結構裂痕,及天花板、內外牆穿透性裂痕,均應 肇因於施工不當、偷工減料,以致結構強度嚴重減損,造 成潛在性損害,其損害不斷隨時間增加而浮現。 5、依被告乙○○,函件中附件A∣附件二第4項第(5)(6 )條說明,及附件A∣附件一第3項第(1)(2)條說明 是應做天花板、內牆全部施作批土、粉刷水泥漆修補、修 復減價扣款處理,並以戶為單位單獨發包之價格估算,原 鑑定報告只以少部分修補估價扣款,鑑價不實肇致判決不 利於原告等,已明顯侵害原告等權益。
東、西2棟樑、柱之箍筋未依設計圖施作,及樓板扎筋不 確實,跳躍式扎筋,與設計圖顯然不相符合。被告乙○○ 未依地院囑託及鑑價不實;被告丙○○未依雙方約定施建 系爭房屋,其偷工減料、施工不當已明顯侵害原告等權益 ;故請求被告2人共同給付原告等。說明如下: 1、對於被告丙○○使用他人施作,經省建築師公會鑑測原鑑 定報告A第16項,業已證實箍筋偷工減料,又被告丙○○ 已於92年3月28日自認,所有磚牆均以1磚20公分施作,故 此1樓柱子體積設計圖為35x50公分、30x50公分,實際施
作只有24x50或20x50公分,體積及側面周長減損百分之31 以上,環繞於主筋固定主筋周圍的箍筋也會減損百分之31 以上未施作,2樓柱子設計圖為30x50公分、24x50公分, 實際施作均只有20x50公分或26x50公分,體積及側面周長 減損百分之20左右,環繞於主筋固定主筋周圍的箍筋也會 減損百分之20以上未施作。橫樑東西向 (B1)設計圖為30x 50公分,南北向 (WB1)設計圖為24x50公分,實際施作均 只20x50公分,體積及側面周長減損百分之33至17左右, 環繞於主筋固定主筋周圍的箍筋也會減損百分之33至17 以上未施作,且未為鑑測減價扣款。
2、被告乙○○鑑測報告第103頁B1橫樑底部主筋只有3支,設 計圖是4支,橫樑主筋短少2根,概估短少20%。同上第87 、88、89頁B1橫樑底部主筋通通不明,也就是可能都沒有 主筋,短少100%。從以上可知樑柱體積短少,鋼筋部分也 偷工減料,箍筋當然也會減少,沒有鋼筋又何來箍筋、綁 筋及紮筋,證實是有偷工減料事實。原鑑定報告只以少部 分減損工、料估價扣款,鑑價不實肇致判決不利於原告等 ,已明顯侵害原告等權益。
3、鋼筋之排紮,依省建築師公會鑑定準則手冊規定,排紮鋼 筋.... 綑紮牢固,澆置混凝土時,不得有走動變位之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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