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6年度,964號
CHDM,96,聲,964,2007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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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96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
      黃坤木
          (現於臺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
      黃崑祥
          (現於臺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涉犯詐欺案件(96年度易字第789號),前經本院羈
押,被告均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甲○○黃坤木黃崑祥准於本院上班時間內,由被告或第三人各以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具保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黃崑木黃崑祥因涉犯詐欺案件,前經本 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款、第101條之一第7款之情 形,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二、茲聲請人以被告之身分,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認被告已 收押相當時日,應知所警惕,且具保足以擔保被告能準時到 庭接受審判執行,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林欽章
法 官 姚銘鴻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6  日 書 記 官 于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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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