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6年度,931號
CHDM,96,聲,931,2007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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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9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侯秀真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甲○○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沒
入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13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侯秀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侯秀真因受刑人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 臺幣2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 刑人逃匿,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二、聲請人所聲請前開事項,業據其提出具保人保證金繳納收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拘票、警員拘提被告未獲報告書等件為證(均為 影本),並有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經核 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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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