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68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現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
2074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事 實
一、丙○○前於民國93年間,因搶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以93年度訴字第2080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復因竊盜案 件,經本院以93年度易字第1080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 上開2案經入監接續執行,甫於95年3月20日縮短刑期執行完 畢。詎仍不知悔改,因欲索討零用錢,先在臺中市東區某圖 書館內,搜尋報載有關餐廳、診所或公司及其負責人或醫師 等名稱及電話等資料,且自行擇取附表所示之名稱、電話等 資料抄寫後,即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95年9月初 某日起,按上揭其抄寫之電話名冊資料,逐一陸續以公共電 話撥打附表所示電話,並恫稱如附表所示之恐嚇言語,以此 方法著手於恐嚇取財行為之實施,惟未取得任何款項。迄95 年11月23日18時許,在臺中市○○路○段186號德安百貨公司 10樓公共電話旁,丙○○再次撥打恐嚇電話時,為警當場查 獲,而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 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 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 裁定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訊據被告丙○○對於上開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申○○、 午○○、辛○○、戌○○、酉○○、庚○○、甲○○、癸○ ○、巳○○、己○○、寅○○、戊○○、卯○○、乙○○、 丁○○、壬○○、辰○○○、子○○、未○○及丑○○於警 詢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新欣牙醫診所(04)00000000號 電話通信記錄、載有附表所示餐廳、診所及公司等聯絡電話 之手抄紙6張在卷可佐,足徵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可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 論科。
三、查本件被告陸續撥打電話予附表所示對象恫稱如附表所示之 內容,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該等言詞應係惡害之通知並足 使人生畏怖心,應認被告皆已著手實行恐嚇取財之犯行,故 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之恐嚇取財 未遂罪。被告先後多次撥打電話向同一被害人所為恐嚇取財 未遂之行為,其時間緊密且侵害同一法益,應係基於同一恐 嚇取財犯意下之接續行為,依一般社會觀念,在刑法評價上 ,應視為數次之接續實施,為包括一罪之接續犯。被告所犯 如附表所示之罪,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被告前於93年 間,因搶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2080 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 易字第1080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2案經入監接續執 行,甫於95年3月20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彰化 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 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被告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 有期徒刑以上之20罪,應各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論以累 犯,並均依法加重其刑。另被告均已著手於附表所示犯罪行 為之實行而不遂,皆為未遂犯,爰均依刑法第25條2項之規 定減輕其刑,並各依法先加重後減輕之。爰審酌被告素行不 佳,且正值壯年,不思循正途賺取財物,竟為上開恐嚇取財 犯行,對社會治安之危害非輕,惟尚未造成實際損失,兼衡 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 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 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之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曉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尚安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佳宏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
(單純恐嚇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犯罪時間│ 恐嚇方式 │應處之罪名及宣│
│ │ │ │告刑 │
├───┼────┼──────────────┼───────┤
│1 │自95年10│以公共電話撥打滿珠園餐廳(04)│丙○○意圖為自│
│ │月底起,│ 00000000號電話,恫稱:其兄 │己不法之所有,│
│ │迄95年11│弟在跑路,要老闆準備新臺幣(│以恐嚇使人將本│
│ │月9日上 │下同)500萬元,否則要拿開山 │人之物交付,未│
│ │午10時32│刀將老闆斷手斷腳;小心一點,│遂,累犯,處有│
│ │分許止 │否則要砸店,讓該餐廳沒有辦法│期徒刑肆月。 │
│ │ │營業等語。 │ │
├───┼────┼──────────────┼───────┤
│2 │自95年11│以公共電話撥打昭雄營造股份有│丙○○意圖為自│
│ │月初某日│限公司(04)00000000號電話,│己不法之所有,│
│ │起 │恫稱:其兄弟在跑路,要公司明│以恐嚇使人將本│
│ │ │天準備500萬元,不然公司就不 │人之物交付,未│
│ │ │要營運,要老闆斷手斷腳,放火│遂,累犯,處有│
│ │ │燒公司,且叫老闆不要再躲了等│期徒刑肆月。 │
│ │ │語。 │ │
├───┼────┼──────────────┼───────┤
│3 │自95年11│以公共電話撥打太捷不動產公司│丙○○意圖為自│
│ │月初某日│(04)00000000號電話,恫稱:│己不法之所有,│
│ │起 │其是黑道兄弟在跑路,要公司準│以恐嚇使人將本│
│ │ │備500萬元,其兄弟在公司附近 │人之物交付,未│
│ │ │埋伏,知道老闆住哪裡,要老闆│遂,累犯,處有│
│ │ │把錢準備好,不然公司就不要開│期徒刑肆月。 │
│ │ │了,叫老闆不要再躲了等語。 │ │
├───┼────┼──────────────┼───────┤
│4 │自95年11│以公共電話撥打新隆餐廳(04)│丙○○意圖為自│
│ │月初某日│0000000號電話,恫稱:其兄弟 │己不法之所有,│
│ │起 │在跑路,要準備500萬元,否則 │以恐嚇使人將本│
│ │ │要拿開山到將老闆斷手斷腳;劉│人之物交付,未│
│ │ │邦友是怎麼死的,小心一點,否│遂,累犯,處有│
│ │ │則要放火燒屋,讓該餐廳沒有辦│期徒刑肆月。 │
│ │ │法營業等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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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自95年11│以公共電話撥打信鴻機車行( │丙○○意圖為自│
│ │月初某日│04)00000000號電話,恫稱:其│己不法之所有,│
│ │起 │兄弟在跑路,要準備50萬元,否│以恐嚇使人將本│
│ │ │則要拿開山刀將老闆斷手斷腳;│人之物交付,未│
│ │ │小心一點,否則要放火燒屋,讓│遂,累犯,處有│
│ │ │該店沒有辦法營業等語。 │期徒刑肆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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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自95年9 │以公共電話撥打敦峰建設開發有│丙○○意圖為自│
│ │月間某日│限公司(04)00000000號電話,│己不法之所有,│
│ │起 │恫稱:老闆欠錢,其是黑道兄弟│以恐嚇使人將本│
│ │ │,要老闆準備500萬元,不然公 │人之物交付,未│
│ │ │司就不要營運,叫老闆不要再躲│遂,累犯,處有│
│ │ │了等語。 │期徒刑肆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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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自95年11│以公共電話撥打大業婦產科、內│丙○○意圖為自│
│ │月初某日│兒科(04)00000000號電話,恫│己不法之所有,│
│ │起 │稱:其兄弟在跑路,其是南北兄│以恐嚇使人將本│
│ │ │弟,有小弟要養,要準備1500 │人之物交付,未│
│ │ │萬元,其人都在診所附近,如不│遂,累犯,處有│
│ │ │把錢拿出來,要拿開山刀把醫生│期徒刑肆月。 │
│ │ │斷手斷腳;要醫師小心一點,要│ │
│ │ │放火燒診所,讓診所沒有辦法營│ │
│ │ │業等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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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自95年11│以公共電話撥打宏原瓦斯有限公│丙○○意圖為自│
│ │月初某日│司(04)00000000號電話,恫稱│己不法之所有,│
│ │起 │:其是跑路的兄弟,要準備15 │以恐嚇使人將本│
│ │ │萬元至30萬元,如不給錢的的話│人之物交付,未│
│ │ │,要放置炸彈,不然生意就不要│遂,累犯,處有│
│ │ │做等語。 │期徒刑肆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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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自95年11│以公共電話撥打億昌瓦斯行(04│丙○○意圖為自│
│ │月初某日│)00000000號電話,恫稱:億昌│己不法之所有,│
│ │起 │瓦斯行每天收入多少都知道,拿│以恐嚇使人將本│
│ │ │些錢來花,其兄弟在跑路否則全│人之物交付,未│
│ │ │家人都要小心一點。 │遂,累犯,處有│
│ │ │ │期徒刑肆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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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自95年11│以公共電話撥打復新煤氣有限公│丙○○意圖為自│
│ │月中旬某│司電話,恫稱:其是南北兄弟,│己不法之所有,│
│ │日 │其兄弟很多,傢伙也很多,拿30│以恐嚇使人將本│
│ │ │萬元出來,不然要把瓦斯行炸掉│人之物交付,未│
│ │ │,12點以前準備好錢,不然生意│遂,累犯,處有│
│ │ │就不要做等語。 │期徒刑肆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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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自95年11│以公共電話撥打阿房宮KTV(04 │丙○○意圖為自│
│ │月中旬某│)00000000、0000000000號電話│己不法之所有,│
│ │日 │,恫稱:要公司準備30萬元,否│以恐嚇使人將本│
│ │ │則到公司砸店,讓公司沒有辦法│人之物交付,未│
│ │ │營業等語。 │遂,累犯,處有│
│ │ │ │期徒刑肆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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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自95年11│以公共電話撥打長生中醫聯合診│丙○○意圖為自│
│ │月中旬某│所(04)0000000號電話,恫稱 │己不法之所有,│
│ │日起 │:其兄弟在跑路,明天準備1500│以恐嚇使人將本│
│ │ │萬元,不要說太多等語。 │人之物交付,未│
│ │ │ │遂,累犯,處有│
│ │ │ │期徒刑肆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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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自95年11│以公共電話撥打新長鴻牙醫診所│丙○○意圖為自│
│ │月初某日│(04)00000000號電話,恫稱:│己不法之所有,│
│ │ │其兄弟在跑路,要準備500萬元 │以恐嚇使人將本│
│ │ │,否則要拿開山刀將醫師斷手斷│人之物交付,未│
│ │ │腳;要醫師小心一點,否則要放│遂,累犯,處有│
│ │ │火燒屋,讓診所沒有辦法營業等│期徒刑肆月。 │
│ │ │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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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自95年11│以公共電話撥打漁香村餐廳(04│丙○○意圖為自│
│ │月中旬至│)00000000號電話,恫稱:要老│己不法之所有,│
│ │12月初中│闆準備錢,否則要對老闆家人不│以恐嚇使人將本│
│ │間 │利等語。 │人之物交付,未│
│ │ │ │遂,累犯,處有│
│ │ │ │期徒刑肆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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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自95年11│以公共電話撥打雅園新潮餐廳(│丙○○意圖為自│
│ │月初某日│04)00000000號電話,恫稱:其│己不法之所有,│
│ │起 │是黑道兄弟在跑路,要餐廳準備│以恐嚇使人將本│
│ │ │1200萬元,不然餐廳就不要開了│人之物交付,未│
│ │ │,要老闆斷手斷腳,要放火燒餐│遂,累犯,處有│
│ │ │廳,叫老闆不要再躲了等語。 │期徒刑肆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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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自95年11│以公共電話撥打新欣牙醫診所(│丙○○意圖為自│
│ │月初某日│04)00000000號電話,恫稱:其│己不法之所有,│
│ │起至11月│兄弟在跑路,其是南北兄弟,有│以恐嚇使人將本│
│ │23日18時│小弟要養,要準備1500萬元,否│人之物交付,未│
│ │7分許止 │則要拿開山刀將醫生斷手斷腳;│遂,累犯,處有│
│ │ │要醫師小心一點,否則則放火燒│期徒刑肆月。 │
│ │ │診所,讓診所沒有辦法營業;其│ │
│ │ │前幾天才埋一個醫生,沒差一個│ │
│ │ │,看要錢還是要命等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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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自95年11│以公共電話撥打聯興瓦斯行(04│丙○○意圖為自│
│ │月中旬某│)00000000號電話,恫稱:瓦斯│己不法之所有,│
│ │日起 │行很好賺,準備一些錢來花一花│以恐嚇使人將本│
│ │ │等語。 │人之物交付,未│
│ │ │ │遂,累犯,處有│
│ │ │ │期徒刑肆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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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自95年11│以公共電話撥打德川瓦斯行(04│丙○○意圖為自│
│ │月某日起│)00000000號電話,恫稱:其現│己不法之所有,│
│ │ │在跑路中,有一群少年要吃飯等│以恐嚇使人將本│
│ │ │語。 │人之物交付,未│
│ │ │ │遂,累犯,處有│
│ │ │ │期徒刑肆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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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自95年10│以公共電話撥打國光法律事務所│丙○○意圖為自│
│ │月底某日│(04)0000000號電話,恫稱: │己不法之所有,│
│ │起 │要準備50萬元,否則會對家人不│以恐嚇使人將本│
│ │ │利等語。 │人之物交付,未│
│ │ │ │遂,累犯,處有│
│ │ │ │期徒刑肆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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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95年10月│以公共電話撥打丑○○事務所(│丙○○意圖為自│
│ │底某日 │04)00000000號電話,恫稱:準│己不法之所有,│
│ │ │備好錢,否則到該事務所開槍等│以恐嚇使人將本│
│ │ │語。 │人之物交付,未│
│ │ │ │遂,累犯,處有│
│ │ │ │期徒刑肆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