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6年度,633號
CHDM,96,易,633,2007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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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63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現因另案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3128號
),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戊○○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犯罪事實
一、戊○○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88年度訴字第 1275號判決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嗣入監服刑,於民國90 年11月13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並於92年2 月14日期滿未 經撤銷,以已執行完畢論。詎猶不知悔改,於95年5 月間加 入江順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順公司),與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自稱「江慶和」、「阿通伯」之成年男子及擔任 江順公司登記負責人之高明興(另案偵查中)、陳丁發(95 年4 月中旬加入江順公司,業經本院另案判決)、陳彩蓮( 95年6 月8 日前後加入江順公司,業經本院另案判決)、許 肇嘉(95年5 月27日加入江順公司,業經本院另案判決)、 黃景常(95年6 月8 日前後加入江順公司,業經本院另案判 決)等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向他人詐購貨物 ,並均恃以維生之常業詐欺犯意聯絡,由「江慶和」、「阿 通伯」提供資金、指揮公司運作、對外訂貨及處理贓物;由 陳丁發(化名「高明慶」)管理公司庶務、看管並協助點收 、搬運貨物;並由戊○○(化名「劉兆成」)、陳彩蓮(化 名「蕭貴蘭」)、許肇嘉(化名「高明順」)、黃景常(化 名「陳吉成」)職司訂貨及協助點收貨物;另有不知情之邱 蘭婷(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擔任會計及不知情之曾鎰興(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運送貨物。上揭負責訂貨之戊○○陳彩蓮許肇嘉、黃景常等人即以江順公司名義並使用化名 ,自95年5 月初某日起至同年6 月28日止,先以小額貨物現 金買賣或如期付款方式博取客戶之信任後,再向各廠商大量 購進商品,並以交付高明興為發票人、臺灣土地銀行烏日分 行、帳號005250號帳戶之支票虛應貨款之支付,甚至未開立 支票等方式,分別於附表1 至5 所示之時間,向附表1 至5 所示之廠商訂貨(其中戊○○訂貨時間、次數詳見附表3) ,致上開廠商之負責人或接洽人員均誤信江順公司有付款之 意而陷於錯誤,依約交付貨物至高明興於95年3 月間所租用



位於彰化縣埔心鄉○○村○○○路212 號營業處所,或位於 彰化縣永靖鄉○○村○○路○ 段10號之「大易製冰冷藏場」 ,合計詐得價值新臺幣(下同)0000000 元之貨物(其中戊 ○○詐得貨物金額詳如附表3 所示),再由陳丁發、「江慶 和」、「阿通伯」負責將渠等所詐得之貨物轉賣予不知情之 第三人換取現金後,訂貨人即分得出售貨物所得價金之一半 為報酬。戊○○許肇嘉、黃景常、「江慶和」、「阿通伯 」、高明興陳丁發陳彩蓮等人均恃此為生,而以之為常 業。嗣因江順公司所開立之高明興支票自95年6 月29日起陸 續退票,致附表1 至5 所示各該被害人取得之支票票款無法 兌現,或趕赴上開江順公司營業處所後,察覺該公司已關門 歇業,請款無著,乃知受騙而報警處理,並經警於95年8 月 23日上午9 時許,在位於臺中縣烏日鄉○○路698 號之富強 興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富強興公司),持搜索票搜索查獲陳 丁發陳彩蓮許肇嘉、黃景常等人,並扣得附表6 所示之 物品,再循線追查,始查悉全情。
二、案經被害人鄉明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鄉明公司)及禹昌冷凍 食品興業有限公司(下稱禹昌公司)訴由彰化縣警察局溪湖 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 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 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裁定 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 承不諱,並經證人即共犯許肇嘉、黃景常、陳丁發陳彩蓮 於偵查中、共犯許肇嘉、黃景常、陳彩蓮於本院95年度易字 第1227號案件審理時結證在卷,復經證人即不知情之江順公 司會計邱蘭婷證述屬實,另有證人即被害人(或其負責人或 職員等)癸○○、李建德於警詢中證述明確,此外,並有以 高明興為發票人之支票暨退票理由單、禹昌公司出貨單4 紙 、鄉明公司送貨單2 紙及月結應收帳款明細表1 紙、指認照 片、「劉兆成」名片、江順公司基本資料、房屋租賃契約書 、臺灣土地銀行烏日分行96年5 月25日烏存字第0960000070 號函檢附高明興之開戶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等資料 在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為論罪科刑 之依據。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 應予依法論科。




三、查被告行為後,刑法及刑法施行法業於94年2 月2 日經總統 以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4901 號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 1 日施行(下稱新刑法,修正前刑法下稱舊刑法),參酌最 高法院95年5 月23日刑事庭第8 次會議有關新舊法適用原則 之決議,新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 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刑法施行後,應適 用新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又 基於罪刑法定原則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行為之處罰,以 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必行為時與行為後之法律 均有處罰之規定,始有新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適用。另於比 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 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 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比例等一切情形,本於統一性及 整體性原則,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且從刑附屬於 主刑,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依主刑所適用之法律。本案 涉及法律變更之部分,經依後述所示比較新舊刑法之理由及 結果,以舊刑法有利於被告,依新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 定,自應適用最有利於被告之舊刑法:
(一)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40 條常業詐欺罪業已刪除,是 被告犯後法律已有變更,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普通 詐欺罪,其法定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銀元)1000元以下罰金;而修正刪除前之刑法第 340 條常業詐欺罪,其法定本刑為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銀元)5 萬元以下罰金。本件被告所 為構成常業詐欺罪,而其詐欺行為有多次,依新法各別 多次論斷詐欺罪之結果(即數罪併罰),其刑度顯較修 正刪除前刑法第340 條常業詐欺罪為重,經比較新舊法 結果,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適用有利於 被告之法律,即適用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刪除前刑法第 340 條常業詐欺罪處罰。
(二)法定刑中罰金刑部分:
刑法第33條第5 款業經修正公布,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 5 款規定「罰金:新臺幣1000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與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銀元)1 元以上」不同。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舊法即行為時法較 有利於被告,故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本案關 於修正刪除前刑法第340 條常業詐欺罪之法定刑罰金部 分,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 規定決定其罰金部分之法定刑。
(三)法定刑中罰金刑提高標準之新舊法適用:



被告行為後,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業於95年6 月14日 經以華總一義字第09500085181 號令修正公布增訂。修 正增訂之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規定「中華民國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按指95年7 月1 日),刑法分 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台幣。94年1 月7 日刑法 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刑者,自94 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 。但72年6 月26日到94年1 月7 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 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 倍」。而本件被告所犯修正刪除 前刑法第340 條常業詐欺罪之法定刑有罰金刑(銀元5 萬元以下),該法條係於88年2 月3 日經以總統(88) 華總一義字第8800024750號令修正公布,屬前述「72年 6 月26日到94年1 月7 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 數額提高為3 倍」之適用範圍。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 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規定「現行法規所定金額之貨 幣單位為圓、銀元或元者,以新臺幣元之3 倍折算之」 ,如換算為新台幣,則修正刪除前刑法第340 條常業詐 欺罪法定刑罰金刑部分,應為罰金「新台幣15萬元以下 」(銀元5 萬元乘3) 。如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規定提高為3 倍,亦為「新台幣15萬元以下」。比較新 舊法適用之結果,其關於法定刑為罰金部分之提高標準 ,新舊法均無不利之情形,故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 規定,本案關於修正刪除前刑法第340 條常業詐欺罪之 法定刑罰金提高標準部分,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四)刑法第28條規定業經修正公布,修正前之規定為:「2 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之 規定為:「2 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本案被告不論依修正前、後刑法第28條規定,均成 立共同正犯,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自應適用行為 時即修正前之刑法第28條之規定。
(五)修正前第47條有關累犯之規定,係規定:「受有期徒刑 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 免後,5 年以上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 重本刑至二分之一。」,而修正後第47條則規定:「受 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 年以內故 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 之一」,比較修正前後刑法第47條之規定,舊法於徒刑 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 年內故意或過失 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均為累犯,新法則僅於故意 犯罪,始構成累犯,然如再犯者係故意犯罪,新舊法規



定並無不同,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刑法第47條之 規定。
四、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係指反覆以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 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亦即恃犯罪以維生,縱令同時兼 操其他職業,仍無礙其為常業犯罪,非謂常業犯必須無其他 正當職業始克構成。是以常業犯係指行為人以同一犯罪行為 之意思,反覆為同一種類之社會活動,該社會活動以違反刑 法規定之特別犯罪為其主要內容,並且以其為經濟生活之主 要支柱者。因此是否成立常業犯,應考量(一)是否基於同 一犯罪行為之意思而犯;(二)是否反覆為同一種類之社會 活動,而該社會活動以違反刑法規定之特別犯罪為主要內容 ;(三)是否恃此為生,亦即以違反刑法特別規定犯罪為主 要內容之社會活動之對價為經濟生活之主要支柱,不以藉該 犯罪為唯一生活為必要,縱令尚有其他職業,亦無礙成立常 業犯。查本件被告與共犯「江慶和」、「阿通伯」、高明興陳丁發陳彩蓮許肇嘉、黃景常等人共同以江順公司名 義,於95年5 月間至6 月28止向多達23家之被害廠商詐購貨 物,隨即轉售牟取不法所得甚鉅,反覆實施此一犯行,其恃 此維生之事實,應屬灼然。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刪除前 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罪。被告與共犯「江慶和」、「阿 通伯」、高明興陳丁發陳彩蓮許肇嘉及黃景常,就前 揭常業詐欺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 正犯。又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88年度 訴字第1275號判決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嗣入監服刑,於 90年11月13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並於92年2 月14日期滿 未經撤銷,以已執行完畢論等情,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 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再犯本 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修正前刑法第47條累犯之規定, 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不知依憑己力獲取所需,僅貪圖一己 之私,竟詐騙廠商出貨,而將該等貨物轉售牟利,致廠商追 索無門,受有損害非輕,犯罪後尚未能與告訴人等和解,且 前即有類似詐騙手法犯詐欺取財之素行,惟考量被告之參與 程度、犯罪時間非長,且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暨其智識程度 、生活狀況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至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27號案件扣案如附表6 編號4 、5 所示高明興電話帳單、高明興身分證影本各1 張,雖為共犯 高明興所有,但無從證明係供共犯或本件被告等人犯本罪所 用之物,且均非屬違禁物,爰均不併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 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28條、刪除前第340 條、第4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莊佳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胡宜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蕭秀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修正刪除前第340條
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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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江慶和」訂貨部分 │
├──┬─────┬───┬────┬──────┬─────┬─────┤
│編號│ 被害人 │訂貨 │訂貨地點│詐得貨物價格│ 開立支票 │ 備註 │
│ │ │時間 │ │ (新臺幣) │(新臺幣)│ │
├──┼─────┼───┼────┼──────┼─────┼─────┤
│ 一 │廣大利蛋品│自95年│江順公司│蛋品共637,68│4紙(均退 │第1次至第4│
│ │股份有限公│5月10 │營業處(│0元 │票)。 │次交易,係│
│ │司 │日起至│電話訂貨│ │(1)票號EK0│以一半現金│
│ │(負責人: │6月10 │) │ │058111、面│、一半開立│
│ │辛○○) │日止,│ │ │額8,0640元│支票之方式│
│ │ │共5次 │ │ │; │給付價金,│
│ │ │ │ │ │(2)票號EK0│第5次以開 │
│ │ │ │ │ │054475、面│立支票方式│
│ │ │ │ │ │額96,000元│給付全部價│
│ │ │ │ │ │; │金 │
│ │ │ │ │ │(3)票號EK0│ │




│ │ │ │ │ │058290、面│ │
│ │ │ │ │ │額144,600 │ │
│ │ │ │ │ │元; │ │
│ │ │ │ │ │(4)票號EK0│ │
│ │ │ │ │ │058415、面│ │
│ │ │ │ │ │額312,480 │ │
│ │ │ │ │ │元 │ │
├──┼─────┼───┼────┼──────┼─────┼─────┤
│ 二 │普豐國際股│自95年│江順公司│冷凍魚貨共 │3紙。 │第2次小額 │
│ │份有限公司│5月下 │營業處(│1032,640元 │(1)票號EK0│支票有兌現│
│ │(負責人:│旬某日│電話訂貨│ │058123、面│以取信 │
│ │陳素珠) │起,共│) │ │額335,000 │ │
│ │ │3次 │ │ │元、票載發│ │
│ │ │ │ │ │票日95年6 │ │
│ │ │ │ │ │月30日(遭│ │
│ │ │ │ │ │退票); │ │
│ │ │ │ │ │(2)面額約5│ │
│ │ │ │ │ │萬餘元支票│ │
│ │ │ │ │ │(票號不詳│ │
│ │ │ │ │ │,有兌現)│ │
│ │ │ │ │ │; │ │
│ │ │ │ │ │(3)票號EK0│ │
│ │ │ │ │ │058423、面│ │
│ │ │ │ │ │額264,180 │ │
│ │ │ │ │ │元、票載發│ │
│ │ │ │ │ │票日95年7 │ │
│ │ │ │ │ │月5日(遭 │ │
│ │ │ │ │ │退票) │ │
├──┼─────┼───┼────┼──────┼─────┼─────┤
│ 三 │ 林美麗 │自95年│江順公司│茶葉共438,00│5紙。 │第1次以30,│
│ │ │5月間 │營業處(│0元 │(1)面額30,│000元小額 │
│ │ │某日起│電話訂貨│ │000元支票 │買賣,交付│
│ │ │,共5 │) │ │(票號不詳│支票兌現取│
│ │ │次 │ │ │,有兌現)│信 │
│ │ │ │ │ │; │ │
│ │ │ │ │ │(2)票號EK0│ │
│ │ │ │ │ │058125、面│ │
│ │ │ │ │ │額130,000 │ │
│ │ │ │ │ │元、票載發│ │
│ │ │ │ │ │票日95年6 │ │




│ │ │ │ │ │月30日(遭│ │
│ │ │ │ │ │退票); │ │
│ │ │ │ │ │(3)票號EK0│ │
│ │ │ │ │ │058419、面│ │
│ │ │ │ │ │額120,000 │ │
│ │ │ │ │ │元、票載發│ │
│ │ │ │ │ │票日95年7 │ │
│ │ │ │ │ │月5日(遭 │ │
│ │ │ │ │ │退票); │ │
│ │ │ │ │ │(4)票號EK0│ │
│ │ │ │ │ │058410、面│ │
│ │ │ │ │ │額58,500元│ │
│ │ │ │ │ │、票載發票│ │
│ │ │ │ │ │日95年7月 │ │
│ │ │ │ │ │5日(遭退 │ │
│ │ │ │ │ │票); │ │
│ │ │ │ │ │(5)票號EK0│ │
│ │ │ │ │ │058409、面│ │
│ │ │ │ │ │額130,000 │ │
│ │ │ │ │ │元、票載發│ │
│ │ │ │ │ │票日95年6 │ │
│ │ │ │ │ │月29日(遭│ │
│ │ │ │ │ │退票) │ │
├──┼─────┼───┼────┼──────┼─────┼─────┤
│ 四 │新麗倉儲設│95年5 │彰化縣鹿│堆高機2臺共 │2紙(均退 │「江慶和」│
│ │備有限公司│月底某│港鎮路草│650,000元 │票)。 │夥同另一名│
│ │(負責人:│日 │路3段383│ │(1)票號EK0│姓名、年籍│
│ │黃耀德) │ │號(被害│ │058413、面│不詳之成年│
│ │ │ │人營業處│ │額400,000 │男子前往訂│
│ │ │ │) │ │元、票載發│貨 │
│ │ │ │ │ │票日95年7 │ │
│ │ │ │ │ │月15日; │ │
│ │ │ │ │ │(2)票號EK0│ │
│ │ │ │ │ │058412、面│ │
│ │ │ │ │ │額250,000 │ │
│ │ │ │ │ │元、票載發│ │
│ │ │ │ │ │票日95年6 │ │
│ │ │ │ │ │月30日 │ │
├──┼─────┼───┼────┼──────┼─────┼─────┤
│ 五 │佳昇茗茶 │自95年│江順公司│茶葉共210,00│1紙(遭退 │ │




│ │(負責人:│6月中 │營業處(│0元 │票)。票號│ │
│ │劉嘉升) │旬某日│電話訂貨│ │EK0000000 │ │
│ │ │起,共│及收貨時│ │、面額205,│ │
│ │ │2次 │當場訂貨│ │000元、票 │ │
│ │ │ │) │ │載發票日95│ │
│ │ │ │ │ │年7月5日 │ │
├──┼─────┼───┼────┼──────┼─────┼─────┤
│ 六 │現代茶行 │95年6 │江順公司│茶葉30斤共 │1紙(遭退 │ │
│ │(負責人:│月中旬│營業處(│27,000元 │票)。票號│ │
│ │葉翠娥) │某日 │電話訂貨│ │EK0000000 │ │
│ │ │ │) │ │、面額27, │ │
│ │ │ │ │ │000元、票 │ │
│ │ │ │ │ │載發票日95│ │
│ │ │ │ │ │年6月30日 │ │
├──┼─────┼───┼────┼──────┼─────┼─────┤
│ 七 │厚予汽車修│95年6 │彰化縣埔│修車費用共 │ 無 │「江慶和」│
│ │護中心 │月27日│心鄉埔心│10,900元 │ │指使不知情│
│ │(負責人:│ │村員鹿路│ │ │之黃景常開
│ │丙○○) │ │3段371號│ │ │車前去修繕│
│ │ │ │(被害人│ │ │ │
│ │ │ │營業處)│ │ │ │
├──┼─────┼───┼────┼──────┼─────┼─────┤
│ 八 │興毅數位科│95年6 │ 不詳 │電腦設備產品│ 無 │收貨人為高│
│ │技社 │月23日│ │共274,200元 │ │明興 │
│ │(負責人:│、28日│ │ │ │ │
│ │乙○○) │ │ │ │ │ │
│ │ │ │ │ │ │ │
├──┼─────┼───┼────┼──────┼─────┼─────┤
│ 九 │ 甲○○ │95年6 │ 不詳 │烏骨雞產品82│1紙。票號E│ │
│ │ │月9日 │ │件,共71,881│K0000000、│ │
│ │ │、24日│ │元 │面額28,185│ │
│ │ │、28日│ │ │元、票載發│ │
│ │ │ │ │ │票日95年6 │ │
│ │ │ │ │ │月30日(遭│ │
│ │ │ │ │ │退票) │ │
├──┼─────┼───┼────┼──────┼─────┼─────┤
│ 十 │ 己○○ │95年6 │ 不詳 │40箱魚貨產品│1紙。票號E│ │
│ │ │月5日 │ │,共25,798元│K0000000、│ │
│ │ │ │ │ │面額257,98│ │
│ │ │ │ │ │5元、票載 │ │




│ │ │ │ │ │發票日95年│ │
│ │ │ │ │ │6月30日( │ │
│ │ │ │ │ │遭退票) │ │
└──┴─────┴───┴────┴──────┴─────┴─────┘
┌────────────────────────────────────┐
│附表2:高明興訂貨部分 │
├──┬─────┬───┬────┬──────┬─────┬─────┤
│編號│ 被害人 │訂貨 │訂貨地點│詐得貨物價格│開立支票 │其他 │
│ │ │時間 │ │ (新臺幣)│(新臺幣)│ │
├──┼─────┼───┼────┼──────┼─────┼─────┤
│ 一 │鉅坵海產行│95年5 │江順公司│紫菜、海帶等│1紙。票號 │ │
│ │(負責人:│月初某│營業處(│食品材料共 │EK0000000 │ │
│ │張金才) │日 │電話訂貨│85,945元 │、面額47, │ │
│ │ │ │) │ │545元、票 │ │
│ │ │ │ │ │載發票日95│ │
│ │ │ │ │ │年7月5日(│ │
│ │ │ │ │ │遭退票) │ │
└──┴─────┴───┴────┴──────┴─────┴─────┘
┌────────────────────────────────────┐
│附表3:戊○○訂貨部分: │
├──┬─────┬───┬────┬──────┬─────┬─────┤
│編號│ 被害人 │訂貨 │訂貨地點│詐得貨物價格│ 開立支票 │其他 │
│ │ │時間 │ │(新臺幣) │(新臺幣)│ │
├──┼─────┼───┼────┼──────┼─────┼─────┤
│ 一 │鄉明企業有│95年6 │由戊○○│冷凍食品共18│ 無 │ │
│ │限公司 │月間,│在江順公│2,250元 │ │ │
│ │(經理:經│共2批 │司營業處│ │ │ │
│ │癸○○) │ │以電話訂│ │ │ │
│ │ │ │貨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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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禹昌冷凍食│95年5 │江順公司│冷凍食品共17│1紙。票號 │ │
│ │品興業有限│月初某│營業處(│3,550元 │EK0000000 │ │
│ │公司 │日 │當場訂貨│ │、面額173,│ │
│ │(駐區經理│ │) │ │550元、票 │ │
│ │:丁○○)│ │ │ │載發票日95│ │
│ │ │ │ │ │年7月5日(│ │
│ │ │ │ │ │遭退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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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4:陳彩蓮訂貨部分 │
├──┬─────┬───┬────┬──────┬─────┬─────┤
│編號│ 被害人 │訂貨 │訂貨地點│詐得貨物價值│ 開立支票 │其他 │
│ │ │時間 │ │(新臺幣) │(新臺幣)│ │
├──┼─────┼───┼────┼──────┼─────┼─────┤
│ 一 │寶來齋食品│95年6 │江順公司│素食食材共15│無 │先於95年6 │
│ │有限公司 │月12日│營業處(│0,600元 │ │月初,以小│
│ │(業務:吳│、16日│電話訂貨│ │ │額買賣付 │
│ │玉燕) │、26日│) │ │ │現5,600元 │
│ │ │ │ │ │ │取信客戶 │
├──┼─────┼───┼────┼──────┼─────┼─────┤
│ 二 │安得利食品│95年6 │江順公司│冷凍水產材料│無 │ │
│ │股份有限公│月15日│(電話訂│共118,335元 │ │ │
│ │司(經理:│、20日│貨及現場│ │ │ │
│ │壬○○) │、22日│接洽) │ │ │ │
│ │ │、27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 │綠鉅田股份│95年6 │江順公司│冬粉共51,360│無 │先於95年6 │
│ │有限公司 │月14日│營業處(│元 │ │月初,以小│
│ │(員工:莊│、20日│電話訂貨│ │ │額買賣付現│
│ │振岱) │、26日│) │ │ │3,240元取 │
│ │ │ │ │ │ │信 │
├──┼─────┼───┼────┼──────┼─────┼─────┤
│ 四 │元揚企業有│95年6 │江順公司│柳丁壓榨機2 │1紙。票號 │先匯款2萬 │
│ │限公司 │月初某│營業處(│臺共140,000 │EK0000000 │元支付定金│
│ │(員工:張│日 │電話訂貨│元 │、面額13萬│取信 │
│ │東蒼) │ │) │ │元、票載發│ │
│ │ │ │ │ │票日95年6 │ │
│ │ │ │ │ │月30日(遭│ │
│ │ │ │ │ │退票) │ │
├──┼─────┼───┼────┼──────┼─────┼─────┤
│ 五 │明慶電業有│95年6 │彰化縣員│電器用品共 │1紙。票號 │(1)先交付 │
│ │限公司 │月26日│林鎮中山│132,100元 │EK0000000 │定金9,000 │
│ │(負責人:│ │路1段789│ │、面額1220│元取信。 │
│ │庚○○) │ │號(被害│ │00元、票載│(2)由黃景 │
│ │ │ │人營業處│ │發票日95年│常開車載陳│
│ │ │ │) │ │6月29日( │彩蓮前往訂│




│ │ │ │ │ │遭退票) │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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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佶昇冷凍食│95年6 │江順公司│冷凍魚貨共 │1紙。票號 │先於95年6 │
│ │品商行 │月間,│營業處(│201,350元 │EK0000000 │月初,以小│
│ │(負責人:│共6次 │電話訂貨│ │、面額159,│額買賣2,40│
│ │簡炳隆) │ │) │ │950元、票 │0元並交付 │
│ │ │ │ │ │載發票日95│支票兌現取│
│ │ │ │ │ │年6月29日 │信 │
│ │ │ │ │ │(遭退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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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互為德點行│95年6 │ 同上 │食品調味料共│1紙。票號 │ │
│ │銷顧問有限│月間2 │ │76,900元 │EK0000000 │ │
│ │公司 │次 │ │ │、面額76, │ │
│ │(業務:高│ │ │ │900元、票 │ │
│ │玉明) │ │ │ │載發票日95│ │
│ │ │ │ │ │年7月5日(│ │
│ │ │ │ │ │遭退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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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5:許肇嘉訂貨部分 │
├──┬─────┬───┬────┬──────┬─────┬─────┤
│編號│ 被害人 │訂貨 │訂貨地點│詐得貨物及總│開立支票 │其他 │
│ │ │時間 │ │價 │ │ │
├──┼─────┼───┼────┼──────┼─────┼─────┤
│ 一 │翊貴興業有│95年5 │江順公司│冷凍肉品共 │1紙。票號 │ │
│ │限公司 │月中旬│營業處(│167,270元 │EK0000000 │ │
│ │(負責人:│某日、│電話訂貨│ │、面額124,│ │
│ │何宗儒) │95年6 │) │ │571元、票 │ │
│ │ │月初某│ │ │載發票日95│ │
│ │ │日 │ │ │年6月30日 │ │
│ │ │ │ │ │(遭退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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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和榮意食品│95年6 │ 同上 │冷凍豬肉共 │2紙(均遭 │95年4、5月│
│ │有限公司 │月間某│ │263,000元 │退票)。 │間先訂購2 │
│ │(負責人:│日 │ │ │(1)票號EK0│次並付現取│
│ │郭涼) │ │ │ │058403、面│信。 │
│ │ │ │ │ │額164,000 │ │
│ │ │ │ │ │元、票載發│ │
│ │ │ │ │ │票日95年7 │ │
│ │ │ │ │ │月6日; │ │




│ │ │ │ │ │(2)票號EK0│ │
│ │ │ │ │ │058417、面│ │
│ │ │ │ │ │額99,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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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欣昌食品有│自95年│ 同上 │豆棗、麵筋等│1紙。票號 │ │
│ │限公司 │5月25 │ │食品材料共 │EK0000000 │ │
│ │(負責人:│日起共│ │88,080元 │、面額29, │ │
│ │蔡郭玉棉)│4次 │ │ │740元、票 │ │
│ │ │ │ │ │載發票日95│ │
│ │ │ │ │ │年7月5日(│ │
│ │ │ │ │ │遭退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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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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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名 稱 │數量│ 備 註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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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海帶 │10包│江順公司自鉅坵海產 │
│ │ │ │行(負責人張金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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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鄉明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江順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