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398號
PCDV,106,司聲,398,2017072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398號
聲 請 人 帝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金龍
相 對 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沖本一德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於同法規定之聲請事件亦適 用之。次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 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是本案尚未繫屬者,應由命假扣押之法院命 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其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 金錢債權請求權,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假扣押,經該院 以106年司裁全字第815號裁定准許在案,按諸上開規定,本 件命假扣押之法院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人即應向該 院聲請命相對人限時起訴,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於法尚有未洽,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林孟信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帝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