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85號
原 告 屏東縣崁頂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
被 告 張記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734,00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台幣28,1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以岳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志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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