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3708號債 權 人 李枝發債 務 人 許國璋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壹仟元。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孫國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林天化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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