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12978號
PTDV,96,促,12978,2007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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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2978號
債 權 人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 理 人 余雯雯
債 務 人 郭文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零柒佰陸拾壹元,及
  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七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孫國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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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