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801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68
04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行簡式審判程
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叁年,並應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向東遠碾米工廠即甲○○支付如附表二所示之財產上損害賠償。 事 實
一、乙○○於民國92年5 月間起,任職於甲○○所開設之東遠碾 米工廠,擔任該工廠之業務人員,負責從事業務推廣、收取 貨款等工作,為業務上持有該工廠之貨款之人員,詎乙○○ 因需錢花用,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93 年3 月間起至95年6 月間止,連續多次擅自將其向附表1 所 示之客戶收得之貨款共新臺幣(下同)784,330 元,挪為己 用而侵占之,嗣因乙○○未如期將前開款項交還,始經甲○ ○查知上情。
二、案經甲○○訴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 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乙○○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 ,核與東遠碾米工廠代表人甲○○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指述 之情相符,並有被告所簽立之承諾書影本3 張及客戶簽收單 影本71張在卷足憑,堪信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 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三、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 。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刪除,則被告 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 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 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比較新、舊 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 續犯(最高法院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是被告 所為上開多次業務侵占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 ,顯然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 第56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所侵
占之款項為784,330 元,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與 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已給付245,000 元之賠償,復承諾分期給 付賠償,有本院95年度附民字第182 號和解筆錄在卷足憑, 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又犯罪在新法施行前,新法施行後,緩刑之宣告,應適 用新法第74條之規定(最高法院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參照),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 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紙附卷可稽,其因一 時失慮,致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且已與告訴 人達成和解並分期賠償損害,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 無再犯之虞,因認以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逕依修正後之刑 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予以宣告緩刑3 年,惟為使其 確實賠償告訴人之損害,併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5 款之規 定命其於附表2 所示之時間向告訴人支付如附表2 所示之財 產上損害賠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273 條第1項,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74條1 項第1 款、第2 項第5 款、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6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川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家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蓉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6 日附表一:乙○○任職東遠碾米廠侵占公款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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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客 戶 名 稱 │簽收單編號│ 日 期 │金 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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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義發 │ 131711 │93.3.10 │ 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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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寶全素食批發 │ 031518 │93.4.16 │13,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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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南台灣(五甲) │ 031501 │93.5.29 │9,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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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潮州果菜市場7 號│ 031522 │94.1.12 │5,9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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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董娘飯食 │ 030270 │94.1.20 │4,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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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香菇肉燥 │ 030281 │94.1.21 │7,7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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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大展 │ 024491 │94.1.21 │5,8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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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鑫鮮 │ 024456 │94.1.28 │5,6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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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上青生鮮超市 │ 024452 │94.1.28 │1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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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南台灣(五甲) │ 024464 │94.1.29 │1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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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真香 │ 024466 │94.1.29 │5,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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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牛雜湯 │ 024476 │94.1.31 │5,7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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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嘉嘉免洗餐具 │ 024474 │94.1.31 │7,7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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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竹金商號 │ 008674 │94.2.3 │7,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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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吉昇 │ 008664 │94.2.3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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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大春行 │ 031519 │94.2.4 │6,6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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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經濟便當 │ 033666 │94.2.21 │4,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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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銘鴻益 │ 033681 │94.2.22 │5,6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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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海口人 │ 031243 │94.2.28 │4,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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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瀧乃日式料理 │ 031646 │94.3.5 │7,8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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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吉昇 │ 031620 │94.3.5 │2,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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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枋寮自助餐 │ 026377 │94.3.8 │9,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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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楓林 │ 023336 │94.3.14 │5,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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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西門市場 │ 030975 │94.3.22 │9,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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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建興 │ 031513 │94.4.7 │17,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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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美香 │ 031517 │94.4.13 │14,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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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南台灣(五甲) │ 031502 │94.7.8 │9,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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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東東美食館 │ 041804 │94.7.8 │9,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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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中南 │ 031504 │94.7.9 │4,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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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中南 │ 031505 │94.8.12 │9,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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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華全行 │ 031510 │94.10.12│4,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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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陳英慶 │ 009646 │94.10.19│5,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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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童錦春 │ 031508 │94.10.21│13,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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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富方企業社 │ 009414 │94.11.6 │1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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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富方企業社 │ 037057 │94.11.14│14,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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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祥利 │ 043306 │94.11.21│5,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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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祥利 │ 041951 │94.11.27│7,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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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祥利 │ 042955 │94.12.5 │9,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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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和生雜貨 │ 042972 │94.12.8 │4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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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祥利 │ 031527 │94.12.12│ 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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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中南 │ 031506 │94.12.21│4,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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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童錦春 │ 031507 │94.12.21│2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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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祥利 │ 042937 │94.12.21│4,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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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新貴芳 │ 008244 │95.1.24 │9,3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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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祥利 │ 005241 │95.1.3 │9,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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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慶源行 │ 042807 │95.1.4 │4,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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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貴榮海產粥 │ 010592 │95.1.17 │4,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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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阿芬爌肉飯 │ 010591 │95.1.17 │4,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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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阿圓海產 │ 014105 │95.1.25 │6,4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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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阿晟肉燥飯 │ 014116 │95.1.26 │6,4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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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肉燥飯 │ 014115 │95.1.26 │5,4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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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李太太米店 │ 014117 │95.1.26 │18,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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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火雞肉飯 │ 031524 │95.2.1 │6,6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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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南台灣溫泉 │ 031521 │95.2.7 │2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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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余家肉燥 │ 002052 │95.2.13 │5,4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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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振成行 │ 031503 │95.2.16 │4,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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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資豐 │ 007024 │95.2.17 │27,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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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建興 │ 031515 │95.2.18 │3,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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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屏縣肉品市場 │ 005540 │95.2.26 │6,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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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盧太太飯丸 │ 006368 │95.3.6 │2,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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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廟口肉燥 │ 006369 │95.3.6 │6,3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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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光武米店 │ 037722 │95.3.16 │45,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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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皆得 │ 037715 │95.3.15 │32,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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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振豐行 │ 001008 │95.3.27 │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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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建興 │ 031514 │95.3.29 │1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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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麟洛鄉公所 │ 031520 │95.4.3 │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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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富方企業社 │ 041624 │95.4.19 │2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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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建興 │ 031512 │95.4.12 │17,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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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資豐 │ 031516 │95.5.14 │16,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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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52快餐 │ 031666 │95.6.8 │2,4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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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南台灣溫泉 │ 025997 │95.6.16 │1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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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永豐 │簽收單取走│94.10.4 │ │
│ │ │本人承認 │94.10.13│28,950│
│ │ │ │94.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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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乙○○應向東遠碾米工廠即甲○○支付財產上損害賠償 之時間、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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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別│支付時間 │支付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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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6年7 月6 日│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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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6年8 月6 日│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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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96年9 月6 日│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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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96年10月6 日│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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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96年11月6 日│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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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96年12月6 日│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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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97年1 月6 日│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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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97年2 月6 日│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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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97年3 月6 日│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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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7年4 月6 日│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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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97年5 月6 日│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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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97年6 月6 日│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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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97年7 月6 日│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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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97年8 月6 日│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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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97年9 月6 日│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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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97年10月6 日│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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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97年11月6 日│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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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97年12月6 日│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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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年1 月6 日│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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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98年2 月6 日│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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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98年3 月6 日│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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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98年4 月6日 │14,3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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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