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02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蘇信誠律師
被 告 台灣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辦理董事變更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貳拾肆萬肆仟叁佰伍拾
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貳仟陸佰柒拾伍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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