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6年度,181號
SLDV,96,補,181,2007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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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81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佳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1
7,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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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佳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