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4114號聲 請 人 王琳軻相 對 人 吳佩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利息部分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利息起算日(聲請狀及附表均未記載)。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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