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6年度,718號
SLDV,96,拍,718,2007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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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718號
聲 請 人 裕達纖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之2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84年5 月3 日,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及債務人申浩有限 公司對聲請人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台幣(下同 )10,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4年5 月3 日起至94年5 月2 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 約所定清償日期,經84年5 月8 日登記在案。三、嗣相對人於84年5 月3 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00元,同時 開立票號CH063309號,到期日為88年12月31日,金額為10, 000,000 元之本票乙紙交付聲請人為執。詎上開借款已屆清 償期,相對人尚欠10,000,000元迄未清償。聲請人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土地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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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達纖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