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18148號
SLDV,96,促,18148,20070614,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81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
法定代理人 甲○○
            、3、
代 理 人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禾錩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設於台北市信義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 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 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政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馬正峰

1/1頁


參考資料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禾錩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錩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