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他調訴字第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醫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惠安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宣告調解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4 月11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4 月30日送 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靜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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