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6年度,122號
SLDM,96,訴,122,2007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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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2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
年度偵字第13878 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甲○○轉讓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轉讓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於民國玖拾柒年叁月叁拾壹日前向公庫支付新台幣陸拾萬元整。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一「扣案之毒品名稱及數量」欄所示之第二級毒品,除取樣鑑驗用罄部分外均沒收銷燬;如附表一編號二、編號三「扣案之毒品名稱及數量」欄所示之第三級毒品,除取樣鑑驗用罄部分外,均沒收;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塑膠外包裝空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於民國92年間因持有第2 級毒品,經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以92年度簡字第4329號判決處拘役30日確定,於93年3 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明知MDMA、MD A 係公告查禁之第2 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之附表二編號82、83參照),愷他命(俗稱K 他命 )、氟硝西泮及硝甲西泮(均俗稱一粒眠),則為公告查禁 之第3 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3 款之附 表三編號19、編號17、編號23參照),不得轉讓他人施用, 竟仍基於轉讓毒品之犯意,於95年9 月16日凌晨某時起同日 下午3 時許止,在臺北市○○區○○路1 號心墅時尚會館22 3 號包廂及121 號包廂內,邀集多名男、女舉行俗稱之「搖 頭派對」,將自己持有、數量不詳之第2 級毒品MDMA、MDA 、第3 級毒品愷他命、氟硝西泮及硝甲西泮放置於上開223 號包廂桌面上,任由在場之陳南宏卓久翔郭啟倫、張清 輝、陳俊仰劉國謙黃詩蓉林子豔李詩弦莊海莉顧昕彤等人取用,且由顧昕彤黃詩蓉林子豔李詩弦莊海莉(以上5 人均未據起訴)將愷他命捲入香菸內,以便 利在場之人施用之方式,無償轉讓之。嗣警據報前往查緝, 於上開223 號包廂內扣得第2 級毒品MDMA、MDA 共計8 顆( 總毛重1.91公克,驗餘淨重1.85公克,鑑驗結果詳如附表一 編號1) 、第3 級毒品愷他命共9 包(總毛重219. 18 公克 ,驗餘淨重218.77公克,已逾行政院93年1 月7 日院台法字 第0930080551號令訂定發佈之轉讓持有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 標準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淨重20公克以上」之標準,鑑



驗結果詳如附表一編號2) 、氟硝西泮及硝甲西泮圓形藥錠 共13顆、驗餘碎錠4 顆(扣得圓形藥錠共17顆,破碎錠2 塊 ,經取樣化驗後,剩餘圓形藥錠共13顆,驗餘碎錠4 塊,鑑 驗結果詳見附表一編號3) ,及與本案無關之電子磅秤1 台 、香菸包裝盒1 個;另在上開121 號包廂內扣得與本案無關 之鋁箔外包裝袋1 只、分裝空袋共44只。警復得在場之甲○ ○、陳南宏卓久翔郭啟倫張清輝陳俊仰劉國謙黃詩蓉林子豔李詩弦莊海莉顧昕彤等人之同意,採 尿送驗後,除陳南宏黃詩蓉林子豔莊海莉顧昕彤等 人之尿液檢體同時呈現第2 級毒品MDMA、MDA 及第3 級毒品 陽性反應外,郭啟倫張清輝陳俊仰劉國謙李詩弦等 人之尿液檢體均呈現第3 級毒品愷他命陽性反應(鑑驗結果 均詳如附表二所示),始偵悉上情。
二、證據:
㈠被告甲○○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㈡證人郭啟倫張清輝陳俊仰劉國謙卓久翔於警詢時所 為之陳述;證人黃詩蓉林子豔李詩弦莊海莉顧昕彤陳南宏於警詢時所為陳述,以及其等偵訊具結後所為之證 述。
㈢被告甲○○、證人郭啟倫張清輝陳俊仰劉國謙、卓久 翔、黃詩蓉林子豔李詩弦莊海莉顧昕彤陳南宏為 警採尿後,經送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驗後 ,驗得如附表二編號1 至編號12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共12紙 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共12紙( 檢驗報告結果及卷存證據頁碼,詳如附表二所示)。 ㈣卷附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95年11月21日北市鑑 毒字第660 號鑑驗通知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5年10 月23日刑鑑字第0950146558號鑑定書、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 品管理局95年11月21日管檢字第0950012223號鑑定書。 ㈤卷附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民權一派出所偵辦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之相關贓證物照片共7 幀。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 ,其合意內容為:㈠就轉讓第2 級毒品部分:被告願受科刑 範圍為有期徒刑1 年6 月;就轉讓第3 級毒品部分,被告願 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8 月。上開二罪願受應執行刑有期徒 刑2 年之宣告。㈡就上開宣告之刑,被告願受緩刑5 年之宣 告,並願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規定,於97年3 月31日 前,捐款新台幣60萬元予公庫(依刑法第74條第4 項,得為 民事強制執行名義;且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 ,違反上開捐款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



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緩刑之宣告)。 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 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 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四、至扣案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第2 級毒品MDMA、MDA 共8 顆( 總毛重1.91公克,驗餘淨重1.85公克),係查獲之毒品,除 取樣鑑驗用罄部分外,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 前段沒收銷燬;如附表編號2 、編號3 所示之第3 級毒品,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 ,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 有,係違禁物,除取樣鑑驗用罄部分外,應依刑法第38條第 1 項第1 款宣告沒收。至供盛裝附表編號2 之第3 級毒品愷 他命之包裝空袋,均係被告所有,供其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8 條第2 項、第3 項之轉讓第2 級、第3 級毒品罪所用之 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規定沒收。又其餘扣案 之電子磅秤1 台、香菸包裝盒1 個,及另在上開121 號包廂 內扣得之鋁箔外包裝袋1 只、分裝空袋共44只等物,均無確 切證據可證明係被告所有或被告供犯本案轉讓第2 級、第3 級毒品罪所用之物,無從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 之4 第2 項、第3 項、第 455 條之8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2 項、第3 項、第 6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第19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 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第38 條第1 項第1 款。
六、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 、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 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七、本件如有前述得上訴之理由,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 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本案經檢察官洪三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許辰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如有前述得上訴之理由,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洪忠改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之依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附表一:被告轉讓之毒品種類暨名稱、數量及驗餘數量 ┌──┬──────────┬──────────┬───────┬───────────┐
│編號│扣案之毒品名稱及數量│鑑驗結果及卷存證據頁│毒品危害防制條│ 備 註 │
│ │ │碼 │例規範之毒品項│ │
│ │ │ │目編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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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2 級毒品MDMA、MDA │檢出第2 級毒品3,4-亞│毒品危害防制條│隨機取樣3 顆,各取0.02│
│ │草綠色藥錠(俗稱搖頭│甲基雙氧安非他命( │例第2條 第2 項│公克(共0.06公克)化驗│
│ │丸)共8 顆,總毛重1.│MDMA及MDA) 成分,參│第2 款之附表二│,驗餘淨重1.85公克,至│
│ │91公克,驗餘淨重1.85│見偵卷第384 頁。 │編號82、83。 │取樣化驗0.06公克,均已│
│ │公克)。 │ │ │鑑析用罄不復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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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第3 級毒品愷他命共9 │檢出第3 級毒品愷他命│毒品危害防制條│鑑驗前總毛重共219.18公│
│ │包,驗前總毛重219.18│(Ketamine)成分,參│例第2條 第2 項│克(不含外包裝重量),│
│ │公克(A1至A7及B1至B2│見偵卷第388 頁。 │第3 款之附表三│取樣化驗0.41公克,驗餘│
│ │之驗前總毛重,扣除包│ │編號19。 │淨重218.77公克。另取樣│
│ │裝塑膠袋總重),驗餘│ │ │化驗0.41公克,均已鑑析│
│ │淨重218.77公克(上開│ │ │用罄不復存在)。 │
│ │驗前總毛重扣除取樣之│ │ │又依法務部95年4 月17日│
│ │A2部分0.16公克,及 │ │ │法統字第0951501200號函│
│ │B1及B2部分之0.25公克│ │ │,依抽測純度質推估驗前│
│ │。 │ │ │總純質淨重為217.23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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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第3 級毒品氟硝西泮、│檢出第3 級毒品氟硝西│毒品危害防制條│扣得肉色圓形藥錠共15顆│
│ │硝甲西泮肉色圓形錠共│泮(Flunitrazepam) │例第2條 第2 項│、綠色圓形藥錠1 顆、紅│
│ │15顆、綠色圓形藥錠1 │成分,以及硝甲西泮(│第3 款之附表三│色圓形錠1 顆,共計17顆│
│ │顆、紅色圓形錠1 顆,│Nimetazepam) 成分,│編號17、編號23│;白色、綠色破碎錠各1 │
│ │白色、綠色破碎錠各1 │參見偵卷第392 頁。 │。 │塊。上開圓形藥錠,除肉│
│ │塊(淨重3.15公克);│ │ │色圓形藥錠取樣2 顆外,│
│ │取樣鑑驗後,驗餘第3 │ │ │其餘綠色、紅色圓形藥錠│
│ │級毒品氟硝西泮、硝甲│ │ │各1 顆、白色、綠色破碎│




│ │西泮肉色圓形錠共13顆│ │ │錠各1 塊,均供取樣部分│
│ │、驗餘碎錠4 塊。 │ │ │鑑驗,上開取樣化驗之藥│
│ │ │ │ │錠及破碎錠取樣部分,均│
│ │ │ │ │鑑析用罄不復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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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濫用藥物檢驗報告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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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採集人暨│檢驗報告呈現反應 │ 卷存證據及頁碼 │
│ │檢體編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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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甲○○(檢│呈MDA 及NorKetamine 陽性│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
│ │體編號:01│反應 │公司95年9 月27日濫用藥物檢驗│
│ │554 號) │ │報告(以下均稱:濫用藥物檢驗│
│ │ │ │報告),附於偵卷第290 頁,臺│
│ │ │ │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
│ │ │ │液檢體委驗單(以下均稱:委驗│
│ │ │ │單),附於偵卷第289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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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顧昕彤(檢│呈MDA 、Ketamine及NorKet│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附於偵卷第│
│ │體編號:01│amine 陽性反應 │294 頁,委驗單,附於偵卷第29│
│ │5544號) │ │3 頁。 │
├──┼─────┼────────────┼──────────────┤
│ 3 │陳南宏(檢│呈MDMA、MDA 、Ketamine及│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附於偵卷第│
│ │體編號:01│NorKetamine 陽性反應 │297 頁,委驗單,附於偵卷第29│
│ │5550號) │ │6 頁。 │
├──┼─────┼────────────┼──────────────┤
│ 4 │卓久翔(檢│呈陰性反應(坦承當日有施│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附於偵卷第│
│ │體編號:01│用過1 根摻有愷他命之香菸│300 頁,委驗單,附於偵卷第29│
│ │5548號) │,因施用數量較少,故鑑驗│9 頁。 │
│ │ │結果呈陰性反應) │ │
├──┼─────┼────────────┼──────────────┤
│ 5 │郭啟倫(檢│呈Ketamine陽性反應 │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附於偵卷第│
│ │體編號:01│ │303 頁,委驗單,附於偵卷第30│
│ │5546號) │ │2 頁。 │
├──┼─────┼────────────┼──────────────┤
│ 6 │張清輝(檢│呈Ketamine陽性反應 │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附於偵卷第│
│ │體編號:01│ │306 頁,委驗單,附於偵卷第30│
│ │5547號) │ │5 頁。 │
├──┼─────┼────────────┼──────────────┤
│ 7 │陳俊仰(檢│呈Ketamine及NorKetamine │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附於偵卷第│




│ │體編號:01│陽性反應 │309 頁,委驗單,附於偵卷第30│
│ │5552號) │ │8 頁。 │
├──┼─────┼────────────┼──────────────┤
│ 8 │劉國謙(檢│呈Ketamine陽性反應 │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附於偵卷第│
│ │體編號:01│ │315 頁,委驗單,附於偵卷第31│
│ │5549號) │ │4 頁。 │
├──┼─────┼────────────┼──────────────┤
│ 9 │黃詩蓉(檢│呈MDA 、Ketamine及NorKet│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附於偵卷第│
│ │體編號:01│amine 陽性反應 │318 頁,委驗單,附於偵卷第31│
│ │5543號) │ │7 頁。 │
├──┼─────┼────────────┼──────────────┤
│ 10 │林子豔(檢│呈MDMA、MDA 、Ketamine及│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附於偵卷第│
│ │體編號:01│NorKetamine 陽性反應 │321 頁,委驗單,附於偵卷第32│
│ │5541號) │ │0 頁。 │
├──┼─────┼────────────┼──────────────┤
│ 11 │李詩弦(檢│呈Ketamine及NorKetamine │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附於偵卷第│
│ │體編號:01│陽性反應 │324 頁,委驗單,附於偵卷第32│
│ │5542號) │ │3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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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莊海莉(檢│呈MDMA、MDA 、Ketamine及│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附於偵卷第│
│ │體編號:01│NorKetamine 陽性反應 │327 頁,委驗單,附於偵卷第32│
│ │5540號) │ │6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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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