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4006號聲 請 人 陳韋彤相 對 人 林吳宗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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