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6年度,572號
SLDM,96,易,572,2007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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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57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
第1451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臺北市○○區○○路3 號 4 樓「滇美歌唱城KTV 」之負責人,明知其店內擺設之金嗓 牌電腦伴唱機(機號:SN00000000號)灌錄有如附表所示「 挽仙桃」等15首歌曲,分別係經由著作權人陳景輝等讓與著 作財產權予社團法人臺灣音樂著作權協會(下稱臺灣音樂著 作權協會)之音樂著作,非經臺灣音樂著作權協會同意或授 權,不得公開播送、公開演出,詎竟基於侵害他人著作財產 權之犯意,自民國94年間起,未經臺灣音樂著作權協會之同 意或授權,提供上開伴唱機予前來消費之不特定顧客點唱, 而以公開播送、公開演出上揭歌曲之方式牟利,侵害臺灣音 樂著作權協會之著作財產權。嗣於95年11月3 日下午3 時50 分許,為警在上址搜索查獲,並當場扣得上開電腦伴唱機1 臺、點歌本1 本及點歌遙控器1 個等物。因認被告甲○○所 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演出之方法侵害他人之 著作財產權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不受理判決,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臺灣音樂著作權協會告訴被告甲○○違反著作權 法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演 出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依修正後同法第100 條 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96年6 月27日具狀 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附卷為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王俊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靜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   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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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侵權歌曲名稱 │ 著作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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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挽仙桃 │陳景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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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傷心海 │金石喬有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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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回鄉的我 │莊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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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錯誤的愛 │陳景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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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癡情癡情 │陳景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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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出外心茫茫 │金石喬有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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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吃虧的愛情 │黃秀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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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斷線的吉他 │金石喬有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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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無人關心我 │陳景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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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我無醉是你茫 │陳景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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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媽媽我也真勇健 │張春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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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長崎蝴蝶姑娘 │張春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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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行船人的純情曲 │林順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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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為你癡情為你迷 │陳景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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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高速公路夜快車 │金石喬有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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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