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271號
CYDV,96,訴,271,200706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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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271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全力工程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
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貳萬貳仟壹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三七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參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林宜蔚於原告提起訴訟前之民國九十 五年三月十四日死亡,致被告無法定代理人行代理權,有原 告提出被告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變更登記表及戶籍謄本為 證,原告因而聲請就本件訴訟為被告選任特別代理人,並經 本院裁定選任乙○○為被告之特別代理人,有該裁定在卷可 稽,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原名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已奉准更名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經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及經濟部核准登記在案。又被告於九十四年十二 月十三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二百萬元,期限自同日 起至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止,利息按原告銀行公告之基準 利率加計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三五計算(目前為百分之八點 三七二)按月償還,並約定未按期攤還或付息時,應即喪失 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除按約定利率付息外,自逾期日 起六個月以內,加付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 另加付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自九十五 年六月二十九日起違約未履行,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 負償還之責,惟經催討均未清償,爰依借貸契約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清償借款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 示。
三、原告上揭主張,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經濟部函文、貸款契 約書、繳納明細表、牌告利率表為證,被告不爭執,堪認原 告之主張為真。從而原告依借貸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一百六十二萬二千一百四十一元,及自九十五年六月二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三七二計算之利 息,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四、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訴訟費 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 第七十八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裁判費一 萬七千一百三十七元,爰依上揭規定,確定如主文第二項所 示。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端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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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力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