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權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6年度,301號
CYDV,96,聲,301,20070629,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01號
聲 請 人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上村酒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5年度存字第1785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
聲請通知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就其因本院九十五年度執全字第一五九三號假扣押執行所受損害,對聲請人行使權利,並向本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
理 由
一、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得聲請法院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 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民事訴訟法 第104條第1項第3款後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鈞院95年度裁全字第3287號民事 裁定,以新臺幣50,000元供擔保,經本院同年度存字第1785 號提存在案,而就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聲請人業聲請撤 回上開強制執行,故訴訟已終結,爰聲請本院通知相對人於 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並提出上 開民事裁定、提存書、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附卷為憑。本院 審查聲請人所提證據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1/1頁


參考資料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村酒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