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302號
聲 請 人 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相對人甲○○、乙○○於民國89年 11月24日以附表附表編號1及編號2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 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3,000,000元之抵 押權,存續期間不定期限,(二)相對人甲○○於民國93年3 月3日以附表編號1至編號6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 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12,000,000元之抵押權, 存續期間依照契約約定,依法登記在案。嗣於95年12月間開 始以來,因第三人懋盛實業有限公司所簽發支付貨款之支票 大量退票,聲請人並已針對第三人懋盛實業有限公司退票之 支票及積欠之貨款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並經確定在案 ,案號分別為:96 年度促字第3635號、96年度促字第4804號 、96年度促字第7691號,金額合計為新台幣17,587,122元, 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 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等影 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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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96年度拍字第3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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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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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嘉義縣│六腳鄉 │六興 │ │323-1 │建│ │ │86.36 │全部 │甲○○、李振│
│ │ │ │ │ │ │ │ │ │ │ │銓各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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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嘉義縣│六腳鄉 │六興 │ │367 │建│ │2 │5.83 │1956分之206 │甲○○、李振│
│ │ │ │ │ │ │ │ │ │ │ │銓各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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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嘉義縣│六腳鄉 │六興 │ │936 │建│ │13 │6.83 │0000000分之463971 │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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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嘉義縣│六腳鄉 │六興 │ │937 │建│ │11 │66.53 │0000000分之463971 │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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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嘉義縣│六腳鄉 │六興 │ │963 │建│ │39 │62.56 │0000000分之463971 │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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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嘉義縣│六腳鄉 │六興 │ │977 │建│ │ │2.82 │0000000分之463971 │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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